法制网北京8月25日讯(记者陈丽平)新的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原草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作了规定。上一次审议时,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应当进一步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对草案作出上述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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