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贾玉山。
贾玉山,男, 1965年1月出生,河北赵县人,1988年8月从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毕业后到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工作,历任书记员、助检员、检察员、检委会委员、研究室副主任、公诉处副处长,现该院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1993年和1997年分别被该院荣记三等功各一次;2010年被河北省人民检察院荣记二等功一次;2011年被评为“河北省模范检察官”和“全国政法系统优秀党员”。
勤奋学习,练就过硬本领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要想履行好法律监督的职责,如果没有深厚的法理基础和宽阔的知识面,则难以胜任。四年的大学生活,仅仅是基本知识的积累,参加工作后面临的是一个个形形色色的案件,办好一件案件,除了基本的知识外,还需掌握与本案有关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以及最高司法机关发布的指导性文件,除此之外,还要掌握最高司法机关公布的指导性案例,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准确的适用法律。执法者百分之一的疏忽,对于当事人来讲,可能是百分之百的错案,尤其是市级检察院所办理的案件,大多为命案,一旦出错,后果不堪设想。
为此,贾玉山从参加工作第一天起,注重搜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机关发布的指导性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编辑的典型案例。他仔细研究司法解释、司法文件的起草背景及含义,仔细斟酌典型案例的证据标准和裁判要旨。二十五年来,除加班外,他几乎把所有的星期天都用在整理这些资料上,逐步形成了自己的法律法规库、司法解释库及典型案例库。经过长期的积累,使其有了扎实的理论功底。
扎实的法理底蕴是铺垫,丰富的实战经验才是支撑,两者融合,才能在检察工作的舞台上得心应手,游刃有余。二十五年来,在其所办理的案件中,不论案件大小和难易,他坚持审查一案及时总结一案,对于未涉足的疑点、难点问题,他不耻下问,取长补短;对于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及犯罪行为客观规律等,他勤思考,多动笔,潜心研究。2009年,他参加了该院申请的课题组,撰写了《死刑案件的证据标准》一文,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天长日久,垒石成塔,贾玉山已成为检察院独当一面的业务尖子,在审查办理刑事案件方面,有着独到的研究和见解。
学以致用,热心释惑解疑
贾玉山常说:“只有把学得的知识用在服务社会和指导工作实践中,才能体现出学习本身的价值。”因此,他曾向基层院承诺:“凡在办案中遇到疑难问题需要我帮助解答的,不管是上班时间还是下班时间,随时都可以给我打电话,而且保证有求必应,有问必答。”
2009年3月,井陉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一起票据诈骗案时,遇到了难题。2007年10月,刘某给刘某某3万元好处费,刘某某返给刘某一张31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但没有直接交给刘某,而是让丁某转给刘某。丁某伙同路某仿造背书公章,给了某集团公司出纳吴某,并从吴某所在的集团公司贴现,套取现金307万元。银行将此票传给江苏连云港东方合作银行时,该银行发现是假票。破案后查实刘某分赃230万余元,丁某70万元,路某1万元。对于谁伪造的这张假汇票,刘某某拒不交代,经两次退补仍查不清假汇票的来源。现有证据能否认定上述犯罪嫌疑人构成票据诈骗罪,井陉县人民检察院意见不一,为此,该案承办人向贾玉山咨询。
贾玉山认真分析了该案卷中的证据,翻阅了大量资料后,认为虽然该案的假银行承兑汇票来源不明,但上述犯罪嫌疑人在无真实交易且未给付对价的前提下,取得了这张银行承兑汇票,利用这张银行承兑汇票办理了贴现并占有了贴现款,犯罪事实存在,认定4名犯罪嫌疑人构成票据诈骗罪的基本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起诉。最终,4名犯罪嫌疑人得到了应有的制裁。
作风严谨,工作扎实细致
贾玉山在日常工作中不仅有极强的责任心,还有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不放过一个细节,不放过一个证据,忠实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他在办理元氏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赵某、曹某、蔺某、张某、杨某非法买卖爆炸物一案中发现,由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由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特大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案中一在逃犯蔺某,与该院提出抗诉的蔺某名字相同。多年的办案经验告诉他,公安机关上网追逃的案犯,有时恰恰在某监狱服刑或正因另一案件在看守所被羁押。为了不放纵犯罪,他找到本院办案人核实情况,又查阅了本院的案卷,并把卷中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出审查,发现判决书认定:在逃犯蔺某于2008年3月,非法销售给被告人郝某四吨多(4320千克)炸药。经核查,该判决书中的蔺某与元氏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和元氏县人民检察院抗诉书中的蔺某系同一人。蔺某非法买卖爆炸物的事实未受到法律追究,于是,贾玉山把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交元氏县人民检察院,由元氏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追究蔺某遗漏的犯罪事实,使得遗漏蔺某的重大犯罪事实依法得以追究,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严格执法,维护公平正义
检察机关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的神圣使命和法定职责。贾玉山在案件评查工作中,认真践行法律监督职责,客观公正地评查每一件案件,对于处理不当的案件坚决予以纠正,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2010年,贾玉山评查王某某重婚案,王某某作为有妇之夫公开与他人同居生活二年,并生有一子,公安机关以王某某涉嫌重婚罪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在半年多时间内未起诉,原因是检、法两家均认为王某某虽然与他人长时间同居生活并生有一子,但并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贾玉山从重婚罪的构成、事实婚姻和重婚罪的关系以及认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据标准作了详细的论证,写出了客观公正的评查建议。后该案被依法起诉,法院认定王某某构成重婚罪,并对王某某判处了刑罚,彰显了法律的正义。
爱岗敬业,甘于奉献
贾玉山从大学毕业后,先后在教育培训处、反贪局侦查处、研究室、公诉处和案件管理办公室工作。不论他在哪个岗位工作,均全身心投入。他刚参加工作时,领导安排其担任检察系统专业证书班辅导员,为做好辅导工作,他先把辅导教材仔细研读,又参考大量资料整理出讲稿,先在自己办公室对着镜子试讲,感觉满意后才上讲台。当时,检察系统专业证书班共有十几门课程,全市检察机关参加全国检察系统第一期专业证书班的学员大部分是检察机关中层以上干部。为不影响各基层院学员办案,他就到基层院巡回辅导。连续的辅导使其扁桃腺发炎,但预定的辅导时间不能更改,所以,一轮巡回辅导下来,他便住进了医院,做了扁桃腺切除术。当时,主治医师责怪贾玉山为什么这么严重才来住院,本来二十分钟就能做完的手术,由于发炎时间太长,结果二个小时才做完。在以后的检察机关大专学历教育和本科学历教育中,贾玉山精心辅导,参训学员努力学习,石家庄市检察机关的学历教育在全省名列前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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