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良宇被判刑
2008年4月1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员、上海市委原书记陈良宇被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陈良宇的犯罪事实为:1988年至2006年,陈良宇利用职务之便受贿239万余元;2002年至2003年,陈良宇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亿余元;2004年,陈良宇违反规定,帮助某公司从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融资,致使10亿元社会保险基金被违规动用而置于巨大的风险之中。
舆论认为,陈良宇被依法惩处,体现了中央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就决不姑息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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