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随着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的举行,立法法迎来了颁布施行14年后的第一次修改。
“立法法是一部宪法性的基本法律。它的修改涉及到立法与行政、立法与司法关系的调整,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平衡,每一处改动都很重要,也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林来梵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在修法的说明中指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立法工作中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修改立法法的思路,一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二是以问题为导向,深入总结立法工作经验;三是突出重点,着力围绕提高立法质量完善制度;四是积极稳妥,分步推进。
“要通过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和程序,努力使制定和修改的法律能够准确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李适时强调。
部门利益法制化求解
“部门利益法制化”是近年来饱受诟病的问题。林来梵告诉记者,按照现行做法,大量法律案都是国务院各部门牵头起草的,难免“夹带私货”。
为了健全起草机制,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涉及综合性、全局性等事项的法律案,可以由有关的专委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将综合性、全局性的法律案交由有关的专委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起草,是解决问题的一个思路。”林来梵说,“不过‘综合性、全局性’的表述比较抽象,我认为应具体明确为涉及三个及三个以上部门管理事项的法律案。”
1991年10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提出了立法规划。此后,每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都制定了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加强对立法的统筹。吸收这一经验,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立法的组织协调;通过每届任期的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的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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