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1月刑事诉讼法国际研讨会,领导与部分代表合影。左二为陈光中。
1995年11月召开的诉讼法学研究会年会专门讨论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的征求意见稿。
1996年3月中旬的一天,中国政法大学陈光中教授接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下称法工委)刑法室工作人员打来的一个电话,让他赶到人民大会堂,要说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下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事儿。
是时,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正在召开,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是此次会议的重要议程之一。
人民大会堂里的最后修改
匆匆赶到人民大会堂后,刑法室负责人告诉陈光中,人大代表在审议草案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他们将人大代表的意见整理后准备将部分条文进行修改,已经拟了一个初稿,请他来一起商量一下。
在人民大会堂的一个会议室里,陈光中和法工委的同志逐条讨论、确定对修改条文如何表述。“您当时是‘现场办公’啊!”记者说。
陈光中不禁笑了起来:“我那时,算是他们的参谋、顾问。”
陈光中还记得,当时是对几个条文进行修改,其中他印象最深的是对草案第一条的修改。草案第一条维持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有人大代表提出,这种表述在任何一部法律中都可以用,不是针对刑事诉讼法本身的特点,因而在刑事诉讼法里可以不写。其实,在陈光中组织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下称《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中,这种表述已经没有了,但是在法工委拟定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保留了这种表述。经过对人大代表的审议意见认真考虑、反复斟酌,草案第一条后来确定为目前刑事诉讼法所表述的内容:“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现在看来,当时没有写上‘保障人权’,这是个不足,”陈光中对记者谈到他的“遗憾”。但是限于当时的思想观念,要写上这句话,似乎也不现实。
修改1979年刑诉法乃大势所趋
众所周知,我国刑事诉讼法是在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不久,各项工作刚刚开始拨乱反正的1979年制定的,这就不可避免地带有历史的局限性。“实际上,1979年3月至6月,在三个月时间内拿出的草案是以1963年刑事诉讼法草案为基础的”,陈光中告诉记者,在1963年草案之前还有1955年和1956年两个草案。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修改和完善刑事诉讼法逐步提到了日程上来。1991年1月,法工委刑法室在中国政法大学召开教授座谈会,探讨修改刑事诉讼法问题,与会学者纷纷呼吁加紧修改刑事诉讼法。1991年至1993年,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分别于银川、泰安、昆明举行的年会上就“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完善”进行了探讨。与此同时,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公、检、法等部门也提出意见,建议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陈光中回忆,1993年秋,中国法学会曾把学者建议修改刑事诉讼法的主张在一期简报上上报中央有关部门,时任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汉斌亲自对该期简报作批示,表示赞同。
法工委从1993年开始把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列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对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情况和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社会各个方面对此问题都非常关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和一些法律专家、学者积极提修改建议,设计修改方案。浙江省有一位法官还个人设计出一套修改方案。
中国政法大学独家提出修改方案
在社会强烈关注并呼吁尽快修改的情况下,时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的陈光中教授在1993年10月接到了法工委的委托函,委托他组织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专家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进行研究并尽快提出修改方案,供法工委参考。“之所以要求只组织‘中国政法大学’,一方面是因为当时只有中国政法大学有诉讼法学博士点,另一方面是为了抓紧时间拿出方案,因为全国高校刑事诉讼法学者很多,如果都一起来参加搞,太费精力,时间上不能保证。”陈光中这样解释法工委当时为什么让中国政法大学“独此一家”。
在很短时间内,陈光中组织了一个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小组(包括部分博士生在内)。在对国内进行调查研究、国外进行考察的基础上,几易其稿,终于完成了《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的草拟工作。1994年7月,修改研究小组向法工委提出了这一建议稿。“由于当时要求非常急迫,所以在这个建议稿中只有对条文的修改建议,而没有论证部分”,所以修改研究小组在向法工委进行汇报说明时,“整整进行了一天”。后来经过统计,这个修改建议稿中约三分之二的修改建议被1996年刑事诉讼法所采纳,中国政法大学的师生功不可没。
为了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陈光中还于1994年11月主持召开了刑事诉讼法国际研讨会,重点讨论中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展望问题。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的雷洁琼、司法部部长肖扬和法工委主任顾昂然等领导参加,陈光中在会上作了“世界刑事诉讼法发展趋势与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展望”的主题发言。
在王汉斌的领导下,法工委很开明
修改工作紧锣密鼓。
1995年6月,法工委就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问题召开座谈会。大家对有关刑事诉讼法修改的24个重大问题各抒己见,进行了深入研究与热烈讨论。法工委于1995年10月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发给全国各地有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199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原则上对修正草案表示赞同,并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1996年1月15日至19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法工委召开有部分地方人大、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国家安全等有关部门和一些学者、律师参加的大型座谈会,进一步就修正草案逐条讨论、研究,提出修改意见。
“在王汉斌的领导下,法工委很开明”,陈光中在当时有这样的感受。在多次的座谈、讨论中,有很多问题“争论很激烈”。特别是在辩护制度的争论中。陈光中深切感知“律师制度写入了1979年刑事诉讼法,本身就是一个进步”。但他同时也指出,当时刑事诉讼法只规定在审判阶段律师才能介入,不利于保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因而,陈光中等学者们主张,辩护律师应该在侦查阶段介入。这一主张遇到了激烈的反对意见。经过法工委协调,最后规定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介入。尽管只有几项权利,也不称为辩护人(到审查起诉阶段才称为“辩护人”),这样规定造成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不明确,发挥作用受限制,但陈光中仍感叹,这是“来之不易”的进步。
“法工委最后一次征求各方面意见,座谈会是在北京的劳动大厦召开的,”就是在这次征求意见时,陈光中仍在“力挺”审判方式的改革。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方式属于“超职权主义”,法官在开庭前进行实体性审查。陈光中曾陪同一些来访的外国学者观摩庭审,外国学者观摩后就质疑,法官为什么要先定后审?陈光中坚决主张要适当吸收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改革为“控辩对抗模式”,同时保留职权主义的框架。当时有关方面也担心庭审太耗费时间,怕案件多、审不过来。陈光中指出,这是因为没有简易程序,设立了简易程序,这个问题就可以解决了。设立简易程序的意见最后也被采纳了。
在中国政法大学修改研究小组提出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中,是写上了“疑罪从无”规定的,但法工委的征求意见稿一直没有将此列入。座谈会结束后,陈光中向王汉斌反映了“疑罪从无”写入刑事诉讼法的重要性,说“世界潮流,不写不好”。
“汉斌同志很支持”,陈光中对记者说。“疑罪从无”是在“最后时刻”写进《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但陈光中今天还抱有遗憾:将这种证据不足的“疑罪从无”与纯粹的无罪分列在同一条文中的不同项中,“留了个小尾巴”,给以后的执法造成了新的争论。
王汉斌对刑诉法修改非常关心。陈光中透露,在征求意见最后阶段,王汉斌曾向法工委有关人员询问,修改过程中是否考虑到死刑执行方式的问题,他提出,除了“枪决”方式,可不可以规定其他执行方式。法工委人员说,陈光中组织的修改建议稿中就有这种考虑,但在讨论中没有引起太多注意,没想到在最后时刻王汉斌竟提出来了。随后,法工委征求意见,将这个问题确定为“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陈光中总结四大亮点
1996年2月,草案被提交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决定提请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高票数顺利通过。自此,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典的修改工作圆满结束,在国际上反映也相当好。
在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6月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与应用》一书的序言中,陈光中将此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归纳为十二项。但他现在看来,其主要有四大亮点:一是确认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二是疑罪从无原则;三是辩护制度的进步,即律师介入诉讼提前到侦查阶段;四是审判方式的改革。
这四点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有重大价值。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