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阚珂:完善人大制度是全国人大重要职责

时间:2014-09-09 13:54:00  作者:阚珂  新闻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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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实践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重要制度载体,是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重要实现形式。

  我们从刘少奇同志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内涵的表述中,以及运用政治学的基本原理进行分析,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可以得出以下认识:

  第一,把我国的政体表述为“民主集中制”与表述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致的。毛泽东同志1940年1月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指出,政体是指政权构成的形式,新民主主义的政体是民主集中制。他在1945年4月《论联合政府》中进一步指出:“新民主主义的政权组织,应该采取民主集中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只有这个制度,才既能表现广泛的民主,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高度的权力;又能集中处理国事,使各级政府能集中地处理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委托的一切事务,并保障人民的一切必要的民主活动。”周恩来同志也指出,新民主主义的政权制度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周恩来同志1949年9月《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草案的起草经过和特点的报告》以及1954年7月3日《人民日报》发表的社论《我们的国家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等文献看,作为我国政体的民主集中制,或者说行使国家政权民主集中制的过程,指的是从人民选举人大代表、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产生“一府两院”,直到由人大和“一府两院”依法行使国家政权的整个过程。

  1954年宪法草案初稿在总纲第二条只写了国家权力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讨论中认为,应把管理机关也实行民主集中制明确写上。田家英同志说,民主集中制的根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李维汉同志说,民主集中制最基本的东西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来只写了权力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是一个缺点。我们的民主集中制是很广泛的,管理机关也实行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政体,是制度,也是工作方法。最后通过的1954年宪法在第二条增加了其他机关也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内容。

  综上,我认为把我国的政体表述为“民主集中制”与表述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致的。这是1954年宪法的原义。

  第二,作为我国政权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由宪法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相关法律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不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容。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说实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与时俱进,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健全自己的工作制度,不断实现自身工作的实践创新,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

  第三,作为我们国家的政体,只有一个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它没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分。前几年,一家地方报纸把地方人大的一个新做法说成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个新探索。这是没有搞清楚什么是作为政体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什么是作为全国人大自身工作制度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无论怎样也不能把地方人大的一个新做法说成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探索。1995年,有关部门的文件在谈到地方人大机构改革时说,要有利于“完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很不好理解。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和职权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对此文件是很难“完善”的。文件规定地方人大设几个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设几个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人员编制是多少,也很难说就是“完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政体、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区分不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

  (作者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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