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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玉忠:全方位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时间:2014-09-09 15:50:00  作者:戴玉忠  新闻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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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原委员 戴玉忠 

  我是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曾任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通过履职,我加深了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解和认识。我认为,全方位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大代表、人大工作者及专家学者的使命和责任。

  全程陪同某国来华访问副议长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闭幕后,我被指派陪同某国一位来华访问的副议长。在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会见副议长一行之前,我来到人民大会堂会见厅,向吴邦国委员长简要汇报了陪访的情况。吴邦国委员长说:“这位副议长是学法律的,担任过检察官,你也是学法律的,是大检察官,由你全程陪同,便于与他们交流。”我没想到,吴邦国委员长了解得这样具体。会见时,吴邦国对客人说:“你们国家实行议会制,有30多位议员;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由2900多位代表组成,全国人大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吴邦国委员长这一席话使我深深感到了作为全国人大代表的责任。 

  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大还是常委会常设机构?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期间,我曾参加一个法学组织会议,会议人员名单上我的职务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这样表述,说明相当一部分人不了解专门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实践中也有人认为专门委员会是常委会的工作机构。为此,我根据宪法和法律在会上作了说明: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常设机构,不是常委会的工作机构,正确的表述应该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 

  修改刑诉法,我的意见被采纳

  我多次参加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法律草案,与会人员都是畅所欲言,使我深深感受到民主立法的气氛。2011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二次常委会初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我在会上提出了近20条修改意见。其中,我建议将初审稿中的“公诉机关”改为“人民检察院”。理由是:宪法把检察机关定性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因此,我国的检察机关不是单纯的公诉机关;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1979年、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的表述一律使用“人民检察院”;修正案初审稿中也多采用“人民检察院”的表述,应统称“人民检察院”。最后,我的这个意见被采纳了。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是“法律监督”吗? 

  实践中,有人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为“法律监督”。我参加了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监督工作,对此深有体会。我认为,不应当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表述为“法律监督”。一是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二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监督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包括听取和审议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和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三是宪法文本中唯一用“法律监督”的是第129条“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宪法中的“法律监督”不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是代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高于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和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是人大常委会监督有关机关工作的重要方式;在审议有关专题报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利于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我两次出席各国议会联盟大会 

  中国全国人大在国际社会有着广泛的影响力。全国人大自1984年4月正式成为各国议会联盟成员以来,每年都派几名全国人大代表,组团出席各国议会联盟大会。我于2009年10月和2012年10月,两次参加全国人大代表团,分赴瑞士日内瓦和加拿大魁北克出席各国议会联盟大会。每次有4位全国人大代表,分别在大会、分组会和专题会上发言,介绍和宣传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有关问题阐明立场,均受到称赞和好评,使国际社会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了越来越多的了解。其间,我写了《各国议会联盟的历史与组织机构》和《各国议会联盟与联合国、美国以及中国全国人大的关系》两篇文章,分别于2010年1月25日和2月1日在《检察日报》发表,介绍了各国议会联盟的组织情况和全国人大与各国议会联盟的关系。 

  (作者现职: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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