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必耀
我于1996年进入人大机关工作,先后在县、市、省人大机关工作过。几年前,结合工作所见所思,完成了法律硕士毕业论文《论我国人大表决制度改革》,我对表决制度改革深有感触:表决制度是人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大民主的程序保证;表决真实意思、提高表决质量和效率,直接影响人大权力和人民权力的实现。
我国人大表决的变迁大体经历以下阶段:解放前后农民创造的“豆选”;1949年到1966年,鼓掌、举手和无记名投票并用;1979年至1990年代,恢复鼓掌、举手和无记名投票的同时,出现电子表决;1990年代末至今,电子表决和无记名投票的拓展期。60年来,人大表决方式的变迁见证了民主法制的行进。
肖立辉在《革命战争年代的村选投票方式》一文中介绍,1937年10月起,黄土高原农民创造“豆选法”,即候选人背对着选民坐成一排,背后放一个粗瓷海碗,选民向自己“中意”的候选人碗里投黄豆、蚕豆或绿豆,最后根据碗中豆数确定人选。土改后选举人民代表,有些地方也用投豆选举。
1953年,法律规定全国人大会议选举、通过议案和基层直接选举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表决。1957年下半年反右斗争开始,人大制度开始虚弱,除了选举和任免,鼓掌成为主要表决方式。
1982年,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全国人大会议“进行选举和通过议案,由主席团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或其他方式”。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民主的进步,人代会上的反对票逐渐走入人们视野。六届全国人大的时候反对票很少,到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手表决法律和决议,共计出现11票反对,61票弃权;1989年全国人大会议表决国务院提出授予深圳特区立法权时,反对票加弃权票多达1079票。
1990年,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一次使用电子表决器,电子表决由此发端。1992年,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兴建长江三峡工程的决议》,177票反对,664票弃权。
在地方人大,1979年的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恢复选举和罢免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此时,也正值地方人大开始设立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一些重大事项、议案和报告恢复以举手为主的表决方式。到了1990年代末,各地进入电子表决和无记名投票的拓展期。尤其是县级人大,开始大胆尝试把无记名投票范围拓展到决定重大事项、表决议案、工作报告和述职评议领导干部等方面。
一位拍了十几年巴掌的人大代表说:“人大代表不是举手机器,我们需要一个能够敢于表达真实想法的制度环境。”而在众目睽睽的压力下,几乎没有人公然去举手反对某议案、报告或某人选,很容易产生“一致通过”的假象。
2000年8月,辽宁省沈阳市人大代表冯有为、王真新和张继文等提出启用电子表决器的建议,很快被该市人大常委会采纳,接着,2001年2月14日,沈阳市中级法院工作报告遭该市人大会议否决。当宪法学家将此事誉为“中国民主政治和宪政建设标志性事件”时,我们不能忘却电子表决器的功劳。2002年1月,武汉市人大代表陈文锋领衔提出一份议案,建议配备电子表决系统。2004年起,武汉市人大会议使用电子表决,告别举手表决。正如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于2002年1月在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新年论坛所言:“哪里有电子表决器,哪里的反对票就多。举手表决,几乎都是全票通过。”
2005年8月,《人民之友》杂志社做了“地方人大表决”问卷调查:湖南省123个县(市、区)人代会已有13个使用无记名投票,占11%,而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的无记名投票、电子表决各项决议的比例分别达到57.1%、26%。目前,全国有26个省级人代会已经安装或使用表决器,占省级人大总数的84%。除了选举使用法定的无记名投票方式外,越来越多的市、县级人代会使用无记名投票、电子表决,表决议案、决议等事项。
鼓掌表决无法量化人大代表的表决结果,整个就是“糊涂票”;举手表决又限制人大代表的真实意志表达,碍于情面和其他干扰,有时只好违心地举手赞同。因此,在众目睽睽之下,举手反对的人大代表曾经被称为“精神病”也不足为奇。如今,无记名投票和电子表决渐渐推开,从制度上保障了人大代表自由表达人民意愿,鞭策了国家机关改进工作,更好地服务人民。
(作者单位:湖南省人大常委会《人民之友》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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