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果简介】
我国法院对公共政策的适用有严格的限制,主要用于维护我国基本法律制度、社会根本利益和善良风俗。在确定公共政策的方法上,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六种因素:案件的国际性质以及与我国法律的联系;法院地法律制度和国家利益的根本性;国际体制的需要;裁判结果的一致性;损害结果的客观性和严重性;国际义务的性质,即是否属于对整个国际社会的义务。在理论层面,各国在公共政策上的自我限制是希望通过国际合作而获得利益的最大化,而对于适用公共政策所维护的“非合作国家利益”主要是一国的安全利益和文化利益,并主要体现为各国的价值、文化和体制。
【推荐理由】
此文首次提出公共政策所维护的非合作利益主要体现在一国的安全利益与文化利益领域,而非经济利益。在国家的宏观战略层面,文章进一步提炼认为,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开放的大国由于不断输出价值、文化和体制,主导国际政治和经济秩序,合作利益的内涵将越来越丰富。在司法层面,合作利益的广泛性决定了公共政策的适用将不断减少,而对于那些相对封闭的国家,非合作利益就会越来越多,适用公共政策来维护这些利益的需求就越迫切。文章提出了界定公共政策的六要素,在国际法学基础研究领域作出了开创性贡献,回应了国际民商事法治实践中的国家利益底线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文章在合作利益和非合作利益上的分析,能够为国家相关战略决策提供理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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