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果简介】
公司法资本制度的重大变革并未否定资本制度的基本原理和与之相关的股东出资义务和责任。取消最低资本额,改变的只是股东出资义务的范围或数额,而非股东出资义务本身。公司资本从有限制的认缴制到无限制的认缴制,改变的只是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期限,股东以其认缴而非实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资本的“认而不缴” 并不免除股东的出资义务或责任。认缴资本的采用也不能终结或取代实缴资本的独特作用。资本真实的法律要求不因取消法定最低资本额和实行完全的认缴资本制而改变,取消验资的特定法律程序,决非否定资本真实性的法律要求,而只是改变资本真实的实现方式。
【推荐理由】
2013年末,公司法资本制度的修改对现行公司法制度和规则的冲击和震动几乎不亚于2005年公司法修改时对资本制度的突破,横亘在公司设立者面前的最低资本的门槛没有了,注册资本成为不需要即时或限期兑付的“空头支票”,把守资本真实性的验资关口也同时被撤除了。多年来已经习惯于严格资本管制和出资约束的投资者,在顿失规则枷锁的同时,也陷入了对公司资本规模设定及注册资本所蕴含之法律后果的迷茫。本文作者理性分析认为,本次公司法修改依然是资本制度基本原理指导下的局部制度变革,一系列具体法律规则的突破、放弃和变动,并非对资本制度基本原理的整体否定,并不构成对资本法律责任认定和追究的颠覆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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