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 检察日报社主办
 
首页>>2015年>>201502>>2014年度法治发展综合评估项目评选>>2014年中国十大影响力法学理论研究成果

赵旭东:《资本制度变革下的资本法律责任——公司法修改的理性解读》

时间:2015-02-02 17:49:00  作者:  新闻来源:正义网

评论投稿 打印 转发 复制链接  |  |  字号

  【成果简介】

  公司法资本制度的重大变革并未否定资本制度的基本原理和与之相关的股东出资义务和责任。取消最低资本额,改变的只是股东出资义务的范围或数额,而非股东出资义务本身。公司资本从有限制的认缴制到无限制的认缴制,改变的只是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期限,股东以其认缴而非实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资本的“认而不缴” 并不免除股东的出资义务或责任。认缴资本的采用也不能终结或取代实缴资本的独特作用。资本真实的法律要求不因取消法定最低资本额和实行完全的认缴资本制而改变,取消验资的特定法律程序,决非否定资本真实性的法律要求,而只是改变资本真实的实现方式。

  【推荐理由】

  2013年末,公司法资本制度的修改对现行公司法制度和规则的冲击和震动几乎不亚于2005年公司法修改时对资本制度的突破,横亘在公司设立者面前的最低资本的门槛没有了,注册资本成为不需要即时或限期兑付的“空头支票”,把守资本真实性的验资关口也同时被撤除了。多年来已经习惯于严格资本管制和出资约束的投资者,在顿失规则枷锁的同时,也陷入了对公司资本规模设定及注册资本所蕴含之法律后果的迷茫。本文作者理性分析认为,本次公司法修改依然是资本制度基本原理指导下的局部制度变革,一系列具体法律规则的突破、放弃和变动,并非对资本制度基本原理的整体否定,并不构成对资本法律责任认定和追究的颠覆性影响。

[责任编辑:zywwlj]
电子报
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 2025 JCRB.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