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果简介】
本文作者通过对刑事既判力的历史生成及当代意涵的阐述,深刻揭示了该制度的本质特征,即是指刑事既决事由所创设的稳定诉讼状态,包含既决事项的实质确定力和程序结果的自缚力。并逐一解读了其理论依据、效力类型及阻却事由。文章着力解决中国刑事诉讼如何“消化”欧陆的既判力理论,正本清源、回归传统的问题,进而在“程序安定”与“实质真实”之间寻求合乎中国刑事司法需求的契合点。
【推荐理由】
刑事既判力在中国刑诉法学界鲜有较为深刻、全面的研究。时下,中国的法学研究正进入倡导“本土经验、特色理论”的阶段,从“中国问题”出发的研究进路催生了一系列中国式概念和命题,这在直面中国司法实践的同时也可能带来传统诉讼理论的零碎化和普适研究范式的“地方化”。倘若没有高屋建瓴的理论指引,无法准确把握诉讼运行的基本规律,则貌似解决中国问题的研究所触及的将仅仅是诉讼制度的表层问题,所提出的改革方案亦仅是基于利弊得失权衡的权宜之策。 有鉴于此,此文对既判力的基础理论所做的全面深刻的探索极为必要。其具有深刻的理论价值,同时也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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