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目标题】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颁布日期:2014年10月24日
实施日期:2014年12月1日
【制度建设成就简介】
2014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印发《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下称《规定》)。明确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范围,强调对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属于生活不能自理,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或者自伤自残,不配合治疗的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对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严重疾病,但经诊断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的,不得暂予监外执行。严格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程序,建立保外就医保证人制度。此外,《规定》还对《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作出全面修订,为严格依法规范办理保外就医提供了依据,操作性更强。
【制度影响】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异化”现象引起各方关注。《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出台,回应了公众期待,进一步明确了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范围、审批程序、相关责任,进一步完善了各项监督制约机制,有效堵住了逃避刑罚的通道,对于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人权的司法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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