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目标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等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14年4月24日
实施日期:2014年4月24日
【制度建设成就简介】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解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解释》。分别对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认缴登记制的公司的适用范围,对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对诈骗罪,对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含义和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进行解释。明确对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予以逮捕。对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含义及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能否依照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向法院起诉的问题,对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含义及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相关问题进行解释。
【制度影响】
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出台的一系列立法解释,有利于解决认识分歧,明确适用标准,增强法律的协调性、系统性、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为司法机关解决司法实践难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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