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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香港民主发展的历史性进步

时间:2015-02-02 17:44:00  作者: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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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目标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 2014年8月31日

  实施日期: 2014年8月31日

  【制度建设成就简介】

  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通过(下称《决定》),该《决定》明确从2017年开始,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可以由普选产生。《决定》明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产生办法。首先,须组成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其次,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产生二至三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候选人均须获得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的支持。再次,香港特别行政区合资格选民均有行政长官选举权,依法从行政长官候选人中选出一名行政长官人选。最后,行政长官人选经普选产生后,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制度影响】

  实行行政长官普选,是香港民主发展的历史性进步,符合香港社会的多数意见,也有利于香港社会各界集中精力优先处理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对于贯彻落实“一国两制”制度、保障香港人民政治权利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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