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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时间:2015-02-02 17:44:00  作者: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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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目标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14年8月31日

  实施日期:2014年8月31日

  【制度建设成就简介】

  为推动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下称《决定》)颁布实施。《决定》主要确定了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庭的设置原则,规定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法院第一审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决定》还规定,知识产权法院院长由所在地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制度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步建立健全,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有了长足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探索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是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设立,将有力推动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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