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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是把利器

时间:2015-05-04 19:26:00  作者:庞涛  新闻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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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社保信息频遭泄露,主管部门疏于管理,防范不力,难辞其咎。对此,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解决上述问题的一把利器。  

  首先,个人社保信息安全事关社会公共利益。社会保险覆盖领域广泛,参保人数众多,如何确保他们的个人信息安全,直接关系着每一位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特征就是体现为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个人社保信息安全完全符合这一特征,理应属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范畴。  

  其次,应由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负举证责任。针对主管部门对社保信息怠于履职的“行政不作为”,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对于督促主管部门依法履职,追究政府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具有重要作用。从去年首例贵州检察机关状告环保局行政公益诉讼的成功实践来看,检察机关是在掌握了大量行政机关“不作为”或“乱作为”的证据后,才提起诉讼的。因此,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探索阶段,本着慎重和避免滥诉的原则,应由作为原告的检察机关负举证责任。此外,检察机关具备举证方面的优势,其有权就社保信息泄露事件向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调查取证,被调查者必须配合。  

  再次,应建立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的有效衔接机制。按照现有的法律框架,当参保人员得知自己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后,其完全可以依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提起民事或行政诉讼。这种私益诉讼有可能发生在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也有可能发生在其后。针对上述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交叉重叠的状况,应当区分不同情形,建立相应的衔接机制。例如,可以把正在审理的私益诉讼纳入到公益诉讼中一并审理,以最低的诉讼成本,最大限度地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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