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6月24日电(记者杨维汉、崔静)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规定,省区市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可以规定限制机动车通行的类型、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同时,草案新增加规定,限制机动车通行的类型、区域和时间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这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系二次审议稿。去年12月底,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在分组审议时,有些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省区市政府规定限制机动车通行的类型、区域和时间的授权条款,涉及公民财产权利的限制,不宜为“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常态化”随便开口子,建议对此规定更加严格的程序。
首次审议后,修订草案向中央有关部门单位、地方人大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收到了不少建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宝树24日向人大常委会作修订草案修改情况说明时说:“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可以先增加规定,限制机动车通行的类型、区域和时间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同时,对这个问题再继续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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