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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骗购外汇罪

  骗购外汇罪,是指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法规,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行为。

骗购外汇罪罪名的由来

骗购外汇罪的认定

  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第40条列举了数种非法套汇行为方式,骗购外汇行为为该条第4项所明列,是非法套汇的一种行为方式,应予受到行政法规的制裁。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的骗购外汇行为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骗购外汇罪构成数额

  参照1998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对骗购外汇罪的基本构成数额,可以认为是非法骗购外汇20万美元或违法所得5万元人民币以上

骗购外汇罪要如何处罚?

  《决定》规定:

  有上述情形之一,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购外汇数额5%—30%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5%—30%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5%—30%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重处罚: 伪造、变造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并用于骗购外汇的。

  ●共犯:明知用于骗购外汇而提供人民币资金的,以共犯论处。

  ●单位犯罪: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对外汇进行如下违法操作会被“另案处理”

  

  买卖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国家机关的其他公文、证件、印章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单位犯前款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处罚。

  

  海关、外汇管理部门以及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或者逃汇的行为人通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者其他便利的,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单据而售汇、付汇的,以共犯论,依照本决定从重处罚。

  

  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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