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闹婚"的由来
闹婚,是中国民间自古就保留下来的婚礼娱乐方式,包括"闹伴娘"、"闹新娘"、"闹洞房"等。但近几年,不少地方愈演愈烈的低俗闹婚现象,却使原本美好的婚礼变了味儿,有的甚至伤风败俗,影响社会风气。不但违背了基本的公序良俗,让人无法忍受,甚至已经开始拿法律当儿戏,涉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闹婚,是中国民间自古就保留下来的婚礼娱乐方式,包括"闹伴娘"、"闹新娘"、"闹洞房"等。但近几年,不少地方愈演愈烈的低俗闹婚现象,却使原本美好的婚礼变了味儿,有的甚至伤风败俗,影响社会风气。不但违背了基本的公序良俗,让人无法忍受,甚至已经开始拿法律当儿戏,涉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类似“闹婚变猥亵”绝非个案,多地都曾发生。以“闹伴娘”为关键词查询发现,相关报道多达万余条。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实施了猥亵他人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与“伴娘”有关的裁判文书近200个,其中一些案例就与猥亵甚至强奸伴娘有关。在嫌疑人被判刑的案例中,带头“闹伴娘”者刑期多为三至五年。
以本次事件为例,出于种种考虑,受害伴娘原谅了猥亵者,但违法属于公域范畴,并不因私人的谅解就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按《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强制猥亵罪应属公诉案件,司法机关应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应决定。
触犯刑律,伴娘的谅解虽然可以被酌情考虑,但是并不能改变事件性质,受害人谅解也难逃刑责。
1.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