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累犯?
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
包括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具体情形。
累犯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刑罚裁量制度,我国刑法第四章第二节中对其有详细解释。
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
包括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具体情形。
累犯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刑罚裁量制度,我国刑法第四章第二节中对其有详细解释。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例外: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2、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刑法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1、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这是刑法第65条的规定。即无论是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都必须对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2、应当比照不构成累犯的初犯、偶犯或其他犯罪人从重处罚。
3、不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具体应判处的刑罚。
4、累犯不适用缓刑和假释。这是刑法第74条、第81条作出的明确规定。
韩某2011年第一次犯罪获刑时未满18周岁,根据当时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之规定,犯罪行为主体实施前罪与后罪时,都必须已满18周岁,因此韩某符合累犯规定的“除外”情形;2016年第二次犯罪时被判拘役,不符合累犯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要求。
因此,韩某虽有两次犯罪前科,但两次犯罪均不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又因前两次犯罪作为韩某2017年第三次犯罪是否为累犯的前提,故检察机关认为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韩某系累犯并从重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
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更正了原判对韩某累犯的错误认定,再审少判韩某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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