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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一导游辱骂威胁游客 因强迫交易罪获刑半年

  2017年12月13日至15日,导游李云受昆明云迪国际旅行社聘用,在云南省景洪市为所带游客提供导游服务并带游客到定点商家消费过程中,为达到迫使游客消费的目的,采取辱骂、威胁、对不参加消费的游客不发放房卡、对与其发生争执的游客驱赶换乘车辆等手段,强迫8名游客购买商品、消费“傣秀”自费项目,强迫交易金额达15156元,情节严重

  2018年6月10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云强迫交易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李云以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李云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接受法院的判决。

什么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

  1.强买强卖商品的;

  2.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3.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4.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5.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什么人可犯强迫交易罪?

  自然人单位均可犯本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何种情况下将立案追诉?

  

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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