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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钱后没“打招呼”、拿私人钱……这些行为是受贿吗?在一起受贿案中,就包含了这些行为。日前,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原局长桑小剑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其受贿行为就很具有代表性。包括桑小剑在内的一些官员,受贿细节生动揭示了受贿犯罪中并不常见的现象,尽管情节不复杂、案值也不大,但案件堪称一部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和普法宣传的活教材。

收钱后没“打招呼”算不算受贿?

  无功受禄50万元,没“打招呼”也算受贿。

  案例:建工集团法人刘继全早年就与住建局局长桑小剑相识,刘继全请桑小剑打招呼,将工程协调建工集团做。但建工集团中标其实是公事公办,并非是桑小剑打招呼促成。事成后,刘继全将事先准备好的50万元现金送给桑小剑,桑小剑客气收下。

 

 收了别人好处但没有帮忙,同样可能构成受贿犯罪。现实生活中请别人帮忙办成事,无非两种原因,一是受托人帮忙起了作用,二是受托人没有帮忙,但自身条件过硬,最后事办成了。针对第二种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只要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法律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也就是说,法律规定的谋取利益既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一种口头承诺。

      同时,依据“两高”有关司法解释,即便没有帮忙打招呼,也没有作出相关承诺,只要收受钱款3万元以上的,亦可结合全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构成受贿犯罪。

 

    被告人桑小剑明知刘继全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告人桑小剑是否实际为刘继全承接工程向相关人员打招呼,以及贿款的提取是否违反财务制度等不影响该笔犯罪事实的认定。

  

拿私人钱算不算受贿?

  个人为单位利益自掏腰包行贿,不影响受贿犯罪的认定。

  案例:房地产副总费学民的房子有问题被业主上访,其专门来到住建局局长桑小剑办公室诉苦,桑小剑答应帮忙后,上访的事情得到圆满解决。费学民自掏腰包10万元现金、5000元购物卡,送给桑小剑。桑小剑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而在庭审中,桑小剑、费学民当庭翻供,矢口否认之前的供述。

 

个人为单位利益自掏腰包行贿,不影响受贿犯罪的认定。本案房地产副总费学民为了公司利益,送给桑小剑10万元,虽然这10万元并没有从公司支出,而是自掏腰包,但对照相关法律对贿赂犯罪的规定,费学民的行为只会影响到行贿主体的认定,而对受贿人桑小剑而言,行贿人钱款来源并不影响其受贿犯罪的认定。

 

  证人费学民当庭否认在侦查阶段的证言,但未提供侦查机关非法取证的相关证据,也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其庭前证言却有相关证据印证,故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被告人桑小剑在侦查阶段多次稳定供述,且细节与费学民的证言相印证,可以认定该笔受贿事实。而辩护人对其辩护意见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且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2018年6月21日,桑小剑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5万元。

以借为名索取财物算不算受贿?

  借款、借车也可构成受贿。

  案例:山东省临沂市政协原副主席李作良,为某房地产公司成为代理销售商提供帮助,先后两次索取、收受对方财物共计315万余元。其中一次,是以其特定关系人借款为名索要300万元,并用于向国外投资移民。2011年12月至2016年8月,李作良向某燃气公司董事长李某某索要价值125万余元的奥迪Q7车一辆,并要求该单位承担保养等各项费用18万余元。 

 

    关于300万元是否为借款问题。当庭出示的两位证人证言证实是,“当时说得很明确,打借条只是个形式,不需要还款,是为万一有什么事的时候,就说是借款”。从实际看,借款合同时间系倒签,内容非双方协商约定,至案发始终未履行,这笔款项用于李作良特定关系人移民,非正常营利、回收可期的投资,且与谋利事项密切关联,存在典型的权钱交易

 

  针对奥迪车是否为借用问题。李作良始终配有公车,涉案的奥迪Q7实际上一直由其个人占有,长达近5年,特别是该车曾长期由其特定关系人使用,车辆费用却由燃气公司承担。该案不属于违规借用公司、企业车辆用于公务活动的情形。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2018年12月12日,李作良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140万元。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检察院刑事检察二部一级检察官王文群;山东省聊城市检察院公诉一处检察官李润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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