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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以营利为目的,积极为他人偷越国(边)境出谋划策的行为。

  本罪主要特征:

  1、主观上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否则不构成本罪。

  2、●客观上实施了串连、拉拢、诱骗他人偷越国(边)境

       ●积极为偷越活动进行策划、联络

       ●为偷越活动创造各种便利条件

  3、被组织者是否偷越得逞或是否受到刑事追究,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哪些行为属于“偷越国(边)境”?

  (一)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三)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四)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五)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将获何种刑罚?

  刑法第318条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7种情形之一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同时,犯该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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