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转贷是个什么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借款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以转贷牟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借款人在依正常程序依法贷得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之后,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将贷款高利转贷他人。还要注意的一点是,本罪属结果犯,只有在转贷行为取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情形下,才构成犯罪。在量刑方面,该罪分为两档: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既有自由刑,也会并处财产刑。
(一)转贷牟利的时间认定
根据规定,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之前,行为人即已经存在转贷的目的,也即行为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目的并非借款合同上记载的目的,而是为了转贷牟利。反之,如果行为人出于正当目的取得金融机构贷款后,发现该资金有宽裕或者不需要了,然后将该资金转贷给他人,并从中收取高于行为贷款利率的,则不应当认定行为人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
(二)高利转贷的“高利”认定
行为人获取金融机构贷款是有利率约定的,实务中,只要高于行为人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借款合同中约定利率的,均属于“高利”。
(三)立案追诉标准
1.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凭本事借的钱”,为啥不能想咋用就咋用?
还真就不能。根据我国有关金融管理法规,对用作发放贷款的信贷资金,贷款申请人必须述明贷款的合法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原则上还应提供担保人或质押、不动产抵押等,经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审查、评估后,方能确认是否贷款。凡通过骗造假去向、假用途、假担保套取信贷资金者,本身即属违反信贷资金管理法规的金融不法行为;另一方面,有关法规也同样规定了,任何单位不得在央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幅度以上发放贷款,否则,亦属违背我国信贷资金发放利率管理秩序的行为。如果行为性质严重,就可能入罪。
公职人员高利转贷是一种理财吗?
高利转贷本身就是犯罪,不存在理财一说,更遑论一些领导干部借此进行利益输送。对处在领导岗位上的公职人员而言,能获得银行贷款的更大因素是其在领导岗位上借助公权力形成的影响。高利转贷本质是腐败的一个变种,正常的金融秩序是市场起决定性作用,而权力之手一旦介入,造成贷款资源分配不公平,一些原本符合贷款政策的企业无法获得贷款,不符合产业政策或经营风险高的企业反而得到贷款,这对金融秩序是一个极大的破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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