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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准追诉”的这些事儿
日前,最高检工作报告中提及的“核准追诉‘南医大女生被害案’等35起陈年命案……”引发法律人士及民众对核准追诉问题的热议。犯罪过了追诉时效,最高检会不会核准追诉?核准追诉的尺度,在具体案件中又该如何把握?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让我们一起看下去吧!

小编回答

      

  核准追诉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的,不再追诉。如果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报请核准追诉的条件

  报请核准追诉应当满足以下要件:

  (1)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且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2)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

  (3)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虽然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但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而必须追诉的;

  (4)犯罪嫌疑人能够及时到案接受追诉的。

  报请核准追诉的程序

  (1)侦查机关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2)对已经批准逮捕的案件,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不能做出是否核准追诉决定的,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3)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核准追诉的案件,最初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

  (4)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核准追诉,侦查机关未及时撤销案件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监督纠正。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

  是否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1)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案件,侦查机关在核准之前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2)侦查机关报请核准追诉并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必须追诉而且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可以依法批准逮捕,同时要求侦查机关在报请核准追诉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是否可以对案件提起公诉?

  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不得对案件提起公诉。

  核准追诉请求的两种处理

  根据制度设计,对于检察系统层报上来的核准追诉请求,最高检会作出两种处理,一种是核准追诉,另一种则是不核准追诉。

  两种不同的结果是“追诉必要性”层面的不同考量。

  “追诉必要性”理解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虽然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但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

   具备“追诉必要性”的核准追诉报请,最高检会作出核准追诉的决定。不具备“追诉必要性”的核准追诉报请,最高检则会作出不核准追诉的决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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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颜妤函 编辑日期:2021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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