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评指出,近年来,执法部门对破坏文物古迹的违法犯罪行为接连出击、密集整治,通过一系列典型案例形成震慑效应,相关情况得到一定改善,“到此一游”有所收敛。但问题并未彻底根除,一方面法治观念深入人心需要时间,另一方面执法难题给某些人留了“空子”。
像长城这样的名胜古迹,绵延万里,空间广阔,要做到对其保护监管面面俱到,难度着实不小。稍有疏忽遗漏,就会出现保护“真空”。要填补这种“真空”,仅靠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难免力有不逮,更应该普及大众的,是在长城上刻字后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长城保护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在长城上刻划、涂污。针对这类行为的处罚,除了景区和当地政府针对旅游不文明行为的惩戒,还包括文物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的行政处罚甚至刑法的刑事处罚。现实中主要根据刻划行为的严重程度,来确定相应的处罚。
如果要以刑法中故意损毁文物罪追究在长城墙体刻字的责任,要求情节严重,损毁行为要达到使文物失去文物价值,或者损毁特别珍贵的文物或者是有特别重要价值的文物保护单位,又或者损毁多件或者多次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使之无法补救、修复等。故意损毁文物罪最高可判10年有期徒刑,而过失损毁文物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 【故意损毁文物罪】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过失损毁文物罪】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长城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禁止在长城上从事下列活动:(二)刻划、涂污。
《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长城安全的活动:(四)刻划、涂污、损坏长城;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关于对破坏八达岭长城景区文物行为的惩戒办法》第三条 依法对破坏文物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四)对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长城的,尚不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由公安机关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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