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

网友提问

全红婵等奥运健儿姓名被抢注为商标!这种行为是否侵权?
8月18日,中国奥委会回应近期发生的杨倩、陈梦、全红婵等奥运健儿姓名被申请注册商标事宜,提示不得以奥运健儿姓名恶意抢注商标,有上述行为的应及时撤回和停止实施商标注册申请。每届奥运会后都会发生一些商标抢注的风波,那么,这种恶意抢注的行为可能触犯哪些法律法规,又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

小编回答

........................................

  

  1.以奥运健儿姓名抢注商标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八款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今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明确7类图谋不当利益、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恶意抢注情形将被严厉打击,其中就包括“恶意抢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姓名、知名作品或者角色名称。”。

  因此,在未获得运动员本人或未成年运动员监护人授权之前,以奥运健儿姓名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应及时撤回和停止实施商标注册申请,否则运动员及未成年运动员监护人有依法追究相关侵权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2.“恶意抢注商标”可能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如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的《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明确了对于申请人视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明确,对商标代理机构视情节由行为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停止受理该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你对这样的回答满意吗?

满意
+1
不满意
+1
责任编辑:颜妤函 编辑日期:20210818
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 2025 JCRB.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