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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视频中使用他人原创漫画被起诉,法庭判定“合理使用”的抗诉理由不成立,何为“合理使用”?
近期,一位漫画创作者因发现某在线教育平台的网课课件中,未经授权使用了自己的原创作品,遂将该平台告上法庭。4月1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提出抗辩认为,涉案图片使用在课堂教学中属于合理使用,不应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定被告“合理使用”的抗诉理由不成立,其行为已经侵犯署名权,判令其停止侵权并道歉赔偿。什么是“合理使用”?跟随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小编回答

 

  一、合理使用的法律规定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13种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合理使用的解读 

  合理使用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必向其支付报酬而对作品进行的使用。 

  例如:以非营利为目的,出于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去公共场所,对其设置或者陈列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也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合理使用对保障人与人之间的自由表达与交流思想具有重要意义,但打着合理使用的幌子进行侵权的行为将面临法律惩处。 

  三、合理使用的适用条件

  为了避免合理使用被滥用,著作权法中对合理使用的适用条件进行了限制: 

  合理使用的作品已发表 

  出于非营利目的 

  合理使用作品时要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 

  合理使用作品不应该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合法权益

  四、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五)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

  (六)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

  (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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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晓明 编辑日期: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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