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13次集体学习时强调: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影响像空气一样无所不在。[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阐述了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以及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爱国、敬业、诚信、友爱。检察公信力的好坏,与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和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的好坏均有关系,同时还会影响国家整体价值目标的实现,借用《人民日报》“人民有信仰,国家才有力量”一文的标题,[2]我们要说:检察有公信,国家更有力量。
检察公信力是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公信力实质就是信任和不信任、信任多少的问题。从不同的角度看,司法公信力既包括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也包括党和政府对司法的信任;既包括诉讼当事人对司法的信任,也包括不同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信任等等。具体到检察公信力,就是包括诉讼当事人在内的人民群众、党和政府、公安局、法院、司法局等机关对检察制度、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尤其是检察官)和检察执法信任不信任、信任多少的问题。
德国学者齐美尔指出,人的全部本质和所有表现都取决于与他人的互动。在中国文化空间下,有学者将信任区分为社会信任和私人信任。相比于西方,中国的社会信任缺乏,而私人信任较发达。卢曼在他的《信任与权力》一书中,将信任分为人际信任和制度信任,前者以人与人交往过程中建立的情感关联为基础,后者以社会的规范制度、法律法规的制约为基础。[3]
无论是按社会信任和私人信任、还是按制度信任和人际信任的划分来评判,当下中国信任严重缺失,不仅个人与个人之间普遍缺乏信任,人们对财富、公权力和公务机关也普遍持怀疑态度。信任危机在法律领域的表现尤其突出,暴力执法抗法层出不穷,冤假错案屡有发生,官员违法乱纪现象频现,立法、司法和守法各个环节都存在着矛盾与脱节的现象,正所谓“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现实与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还有着不小距离。
“法律是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发明。别的发明让人类学会了驾驭自然,而法律的发明,则令人类学会如何驾驭自己”。[4]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司法是保护人们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对于中国社会而言,打造包括检察公信力在内的司法公信力,实现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价值,特别前所未有地显得重要和紧迫。
检察有公信,国家更有力量,这是由检察机关的司法职能决定的。检察机关通过履行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等职能,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在直接维护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价值和秩序同时,间接地有力地推动了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国家整体价值目标的实现。
检察有公信,国家更有力量,这是由检察机关的监督责任决定的。孟德斯鸠说,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会走向腐败。监督其他国家机关是否遵守宪法法律、是否滥用国家权力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法定职责。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官本位和人治传统的国家,唯有所有国家机关包括司法机关都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人们对法律的认知程度才会提高,法律的权威才会树立起来,社会管理和法律治理才会有效。
检察有公信,国家更有力量,这是由检察机关的历史使命决定的。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检察机关肩负着为全面深化改革保驾护航的重任。检察机关必须首先改革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中一切不利于科学发展的东西,增强检察工作发展的动力和服务大局的能力,确保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更加巩固,确保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威望更加崇高,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应有的贡献。
打造检察公信力,尤其要重视制度和人员这两方面的因素。一方面要健全和完善检察制度,增强人民群众对人民检察制度的制度信任。随着时代的发展,既要对已经成熟的一些制度比如检务公开、自侦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人民监督员等制度进行完善,又要抓紧对正在探索的一些新的制度比如检察人员分类管理[5]等制度进行实践,尽快发挥其成效,还要加强对检察自身的监督,加强与社会各界的互动,通过执法办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增强人民群众对检察制度的制度自信。另一方面要提高和强化检察官职业荣誉感,增强人民群众对检察官的人际信任。检察官是检察机关的执法主体,一言一行皆代表着国家和法律。要在人员分类管理和分类使用过程中,加强检察官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配齐配强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突出检察官作用,使检察官能够真正摆脱繁杂的事务性工作,把主要精力放在审查分析证据、研究法律适用等业务性工作上来;还要强化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改善检察官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提高检察官对自身的职业荣誉感,让整个社会感觉到检察官职业的神圣和尊荣。
张维为[6]在《中国震撼——一个“文明型国家”的崛起》一书中说:“我们一些人总是认为,中国经济改革进步很大,但政治改革滞后,所以造成了今天的很多问题。我倒是建议换一个思路。我们是否可以这样来看:我们才对自己的政治制度做了一些‘挖掘’和‘微调’,国家就迅速崛起了。我们取得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可望而不可即的成绩。”[7]在中国经济社会飞速发展的同时,东亚、西方乃至整个世界面临着中国崛起产生的“千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国崛起,增强经济实力是一方面,“大局”当前,更要在政治制度和文化软实力上有所“挖掘”和“微调”。加强检察公信力建设,为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支撑和保障,是建设国家软实力题中应有之义。
“率人以正,孰敢不正?”我们坚信:检察有公信,法治就有力量;检察有公信,信任就有力量;检察有公信,国家就更有力量。 (作者系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注释:
[1]参见新华网2014年2月25日《高层》。
[2]参见《人民日报》2014年2月12日头版。
[3]参见毕玉谦《司法公信力研究》。
[4]参见《肖扬法治文集》。
[5]参见《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
[6]日内瓦外交与国际关系学院教授、日内瓦亚洲研究中心资深研究员。
[7]参见光明网2011年3月1日《新一轮“千年未有之大变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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