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要:随着经济社会现代化的纵深发展,转型中的中国的法治建设逐渐步入深水区。风险社会、能动检察、软法之治是这一转型时期的时代背景和改革语境,在此特定时空之情势下,规范司法行为就成为检察机关应对该时期各种棘手问题的必由之路。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根据近年司法规范化建设实践,在转变司法理念、规范具体行为、完善流程监控和打造司法形象等四个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值得借鉴。
关键词:社会转型;风险社会、能动检察、软法之治;规范司法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现代化的纵深发展,法治中国建设逐渐步入深水区,各种社会矛盾冲突源源不断涌现:从刘汉、刘维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到薄熙来、徐才厚、周永康等“高官落马”事件,从张辉、张高平叔侄“强奸案”到徐辉“强奸案”、念斌“投毒案”、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案”,从最高法黄松有贪腐案到中纪委魏健、曹立新严重违纪事件,再到新近热炒的死磕派律师“维权事件”、奚晓明贪腐案等……每一起案件的背后,都折射出这样一个道理:公民的基本人权能否得以保障是检验一个国家法治进程的最低标准。毋庸置疑,司法行为是直接作用于公民最切身权益的公权行为,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其不当行使不仅会污染“水流”,而且会污染“水源”,成为侵害公民权利最为可怕的力量。因此,如何确保司法行为规范化运行,就成为当前我们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社会转型: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的时代背景
当下中国,无论是外在的国家顶层设计、社会体制机制,抑或是内在的市民心理结构、大众日常行为等,都在基于转型时期的各种“因子”发生着或明或暗、或隐或显的变化。在这样一个全面变革的时代,“社会转型”已然不知不觉地成为人们描述、界定和揭示当下中国这个显著时代特征的普遍用语,它甚至以一种时尚的方式广泛地进入到普通百姓的话语之中。当然,这样一个社会转型期,也为检察机关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提供了新的契机。
(一)风险社会的引入。当今世界处在一个动荡、多变而又充满不确定因素的“风险社会”时代[1],传统工业文明用市场和消费的疯狂替代了人类需求的有节制满足,现代化的无限增长模式与地球资源的有限性和地球生态的承受力出现了根本性的矛盾,这种风险不仅表现为技术资本主义所导致的始料未及的发展危险,而且表现为工业社会物质化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道德异化和大众心理变迁……面对风险社会这一现代化进程中出现的新型社会状态,在西方,著名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安东尼·吉登斯和斯科特·拉什等一批学者基于“反思现代性”思维提出了“世界主义”[2]的全球治理主张,并进而促成全球法律领域制度规范与司法理念的更新变革,对司法权能与司法制度的运行架构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在中国,随着风险社会矛盾的日趋增多与复杂多变,司法面临的风险也不断增加:在每一起案件的背后,所呈现出的都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且还有更为深刻的社会阶层矛盾冲突和群体性利益博弈的问题。这些案件处理所引发的社会舆论曾一度让司法机关处于矛盾和舆情的风口浪尖,也促使我们不得不重新思索司法规范化问题——如何从操作层面规避潜在风险,进而全面整合各种资源,迅速化解社会矛盾,这已成为衡量检察机关司法能力的重要标准。
(二)能动检察的提出。在日趋兴盛的能动司法背景中,[3]优化检察权的能动理论自然成为检察改革的核心,因为它不仅关涉到“反思现代性”及“转型中国”问题在检察领域内的落实与展开,而且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及在我国法治体系建设中的功用和地位。细言之:第一,社会转型需要检察能动。当下中国正处于社会结构的深刻变革期,法律与社会的交融总体上是以法律的滞后性作为结果和代价的,这就决定了当下中国的法制状况很难与社会转型的节奏步调一致。在此情势下,检察机关作为法制的运作者和参与者,“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决定了他们必须充分发挥自身的能动性,积极回应大众诉求,促进社会公正的实现。第二,检察系统的内发趋势要求推进检察能动。加强与创新社会治理,不仅是我国现阶段社会治理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而且是检察系统内发的一场生动改革实践,更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要求,这又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契合加强与创新社会治理大局,以能动的精神推进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变革。当然,这里的“能动”既非盲动、亦非乱动,而是规范化指引下的能动,能动检察的本质要求我们必须更加注重司法行为的规范化建设问题。
(三)软法之治的兴起。近年来,随着我国转型时期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及其对法律需求的急剧增长与硬法因立法和实施成本过高而导致法的“供给性不足”等问题,使得软法应运而生并逐渐成为一门显学。[4]一般认为,“软法”是指那些效力结构未必完整、无需依靠国家强制保障实施、但能够产生社会实效的法律规范。[5]从内容上看,软法不具有硬法那样的刚性法律后果,而更多的是依靠个体自律和激励机制落实推进;从效力上看,软法通常不具有国家强制约束力,而更多的是依靠制度文化、舆论导向、伦理道德等软约束发挥作用。这些规则在机关单位、组织内部的管理等方面极具功效,在调整社会关系、实现社会自治等方面发挥重要功能,其兴起对司法规范化建设提供了借鉴意义。一方面,规范司法行为不仅需要硬法的强制性约束,而且需要软法的引导性约束:软法具有善治功能,是规范司法行为的最佳路径。以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为例,在规范化建设中形成的《司法规范化制度汇编》涵括了该院近十年在岗位责任、业务管理、队伍建设、综合管理等方面的制度规定,属于典型的软法。通过这一汇编,该院建立起了一套完善、可行、针对性强的软法制度,真正实现了行为规范化、岗位责任化和运行程序化。其次,引进软法有利于培养规范意识,保障和尊重司法人员的主体地位,具有引导功能。由于其制定主体是司法机关,修改和完善也是由司法人员完成的,因而实行中具有更强的认同感和指导性。
二、规范司法:转型时期检察改革的必由之路
(一)司法行为的概念及其规范内容
1.司法行为的概念与实现
从结构上看,司法行为由“司法”和“行为”两部分构成,前者是指用特定方式来调整和解决国家与公民或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及其权益争议,通常指司法机关(本文仅仅讨论检察机关)适用民事、行政、刑事方面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处理各种案件。后者在法律属性上仅是一名词(Nouns)而非动词(Verb),是指人们在意识支配下驱动“身体”的结果。就此而言,“司法行为”其实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司法机关或法律授权组织适用法律的活动。”[6]
从法律实现的角度来看,司法行为虽是司法机关或法律授权组织的一种拟制行为,但该行为的实现却是由法律授权代表,作为司法主体的“人”来完成的。换句话说,虽然在法律上将本来只能由自然人才能发出的行为“位移”到拟制人的身上,但将拟制人的“应然”行为转化为“已然”行为,还比须重新“位移”到司法人员的身上。就此而言,司法行为的实现,是司法人员在司法理念支配下付诸于司法实践的运用法律处理纠纷的身体活动,其构成包括司法主体、司法理念、具体行为、司法程序和司法形象等因素。
2.规范司法行为的基本内容
(1)规范基本理念。理念是行为的先导。树立正确的法治观是推进司法行为规范化建设的首要任务。为此,应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从思想深处解决“权从何来,为谁司法,靠谁司法”等问题,引导检察人员牢固树立忠诚于党、忠诚于国家、忠诚于人民、忠诚于宪法和法律的理想信念,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理论认同、感情认同和实践认同,为其今后在司法实践中坚持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检察职业道德奠定思想基础。
(2)规范具体行为。从细节出发,建立覆盖立、审、执各项司法活动的具体标准。比如在审查起诉案件中,应对受理、管辖、讯问、辩护、鉴定、强制措施、审查报告、提起公诉、案件归档等有明确标准;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针对特定类型的案件制作讯问提纲,细化讯问程序、讯问庭审语言、案件事实固定方式、案件焦点归纳方法等;在信访接待时,应对接待地点、时间、接待对象有个初步预判,接待时应当了解的具体事项、接访笔录制作等。
(3)规范司法程序。优化司法配置、加强节点控制、完善衔接程序是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的基础。应从立案、分案、批捕、起诉、追诉、抗诉等具体程序入手,以标准化促规范化,从源头上解决随意司法、粗放司法等突出问题。应明确案件办理权和案件管理权的界限,合理界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合理界定检察长、科长与科室讨论会、承办检察官的职责权限,有效解决“权力在检察官、责任在检察院”、检委会合而不议等困扰问题。
(4)规范司法形象。一是规范司法形象。检察官出庭着装,接待当事人或开庭时的言谈举止、目光表情都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传递着检察官的职业形象,传递着对当事人诉求的职业态度。因此应明确检察官工作时的穿着、语言、动作等司法礼仪,树立良好司法形象。二是规范司法保障。对内,应着重规范政治处、办公室、行装科等综合部门的职责,提升检务保障水平。对外,应充分利用门户网站、“两微一端”等渠道,完善阳光检察工作体系,建立健全自觉接受监督的工作机制,不断提升群众的认同感和满意度。
(二)规范司法行为的重要意义
1.深入规范司法行为,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7]习近平总书记也多次强调,“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关注和期待。”[8]这些重要论述都阐明了当前规范司法行为的极端重要性,是检察机关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保证检察权正确行使的重要遵循。而实践中,也唯有扎实规范司法行为,才能保障严格、公正司法,进而推动全民守法,树立法治权威。
2.深入规范司法行为,是创新社会治理模式、更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型发展的关键期,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仍然突出,司法的敏感性、复杂性日益增强,司法难度、司法风险明显加大,一旦出现司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问题,容易形成社会舆情焦点,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检察机关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力量,不仅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责,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创新,促进社会矛盾化解,而且要强化自身监督制约,坚持严格、公正、规范、廉洁司法,不断提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水平,切实保障转型期的平稳健康发展。
3.深入规范司法行为,是巩固司法规范化建设成果、推动检察事业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规范司法既是检察业务建设、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载体。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检察机关更加重视自身建设,全面整合、细化司法流程和司法标准,制定实施了检察机关司法工作基本规范、文明用语规则和检察职业道德等,一些司法不规范问题得到有效整改,检察人员严格、规范、公正司法的意识明显增强。但实践中司法不规范、不文明现象依然存在,严重制约检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必须进一步端正司法理念,规范司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
三、社会转型语境下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的路径选择
年初以来,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解决司法办案突出问题为切入,以提升检察工作公信力为目标,加强教育引领,完善长效机制,强化流程监控,突出监督制衡,有效促进和保障了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
(一)在规范基本理念方面,注重运用“教育引导、干部引领、文化培育”三大推手,促进司法理念的深刻转变
1.加强教育引导,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查摆司法不规范、不文明问题。强化忠诚教育、理想信念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引导全体检察人员始终牢记“四个必须”,始终坚持“六个并重”,牢固树立严格、规范、文明司法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坚持把群众路线与监督职责相结合,把服务大局与检察工作相结合,把职业道德与“三严三实”相结合,切实保障司法办案的“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制定检察机关岗位素能基本标准,紧贴司法实践开展分类培训课程,不断提升检察人员严格规范司法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严守职业道德和权力边界,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霸道作风,以及粗暴司法、野蛮司法行为,突出抓好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禁令,坚持以最严的标准、最严的举措根除司法顽疾。
2.加强干部引领,坚持把司法规范化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严格落实领导干部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以及重大职务犯罪案件检察长亲自指挥制等工作机制,成立司法规范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纪检组长牵头,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案管办、办公室、政治处相互配合,具体指导加强规范司法理念教育、制度规定起草、信息化建设等。在具体措施贯彻中,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司法行为扣分多、影响考核质量的部门负责人,严格实行评先评优“一票否决”;对因渎职失职,造成司法质量问题突出且扣分最多的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严肃问责并视情追责。
3.加强文化培育,着力提升检察干警规范司法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充分利用该院作为北师大和国家检察官学院“教学示范基地”的优势,邀请国际知名学者来院开设法律经济学等不同形式讲座,有效拓展干警的发散思维和综合分析能力。固化实战型练兵平台,开展“每季一练”、“每月一学”、“每周一辩”及精品案例评选、审讯技能大比武等练兵活动,出台《青年干警导师辅导制实施办法》、《新录用公务员参加控申接访锻炼办法》等多岗位锻炼制度,并充分利用科技信息化技术,自主创建“义检论坛”、“检察官说法”、“云智慧”办案平台等网络沟通载体,逐步实现办案经验、问题解答等内容的信息共享和智慧整合,不断深化“激情、理性、守恒”的新义检精神,营造崇尚法治、慎用权力、敬业近德的文化氛围。
(二)在规范具体行为方面,注重强化“横向监察、纵向指导、外部督导”三层监督,增强司法行为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1.强化内部横向监督制约。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和检务督察部门的职能作用,重点加强对初查、逮捕、撤案、不起诉等环节的监督,规范检察权的正确行使。着力推行侦、捕、诉工作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在自侦部门办理重大影响、疑难复杂和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案件时,建立“公诉引导侦查”办案模式,在确保办案保密性前提下,公诉部门探索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的时间节点和引导方式,重点把好立案关、审查证据关,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建立健全一案三卡制度、案件回访制度及司法档案制度,把办案人员的行为、办案流程置于案件当事人、发案单位及纪检组的监督之下,实现司法责任的明晰化、司法行为的规范化、司法监督的经常化,有效防止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发生。
2.强化上下纵向监督指导。严格遵循“承办人提出、主诉(办)检察官审查、公诉(侦监)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审批”的办案流程,加强部门领导、分管副检察长对案件的分类指导和阶梯式监督。同时建立健全请示汇报制度,在遇到定性疑难或适用法律不明确、管辖不明或管辖确有争议、拟作不起诉或撤销案件处理等情形的案件和事项时,及时向上级检察院请示;对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干扰多阻力大的案件、上级院交办督办案件办理情况、侦监部门作不捕决定的案件,以及办案中发生涉案人员自杀、自残、逃跑或侦查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纪事件等,及时向上级院报告。
3.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定期与法院、公安、律师沟通联系,听取对司法质量、干警司法办案执纪等方面的意见;定期到发案单位进行“回访”,全方位了解干警执行办案纪律的情况;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开展观摩案件审讯、旁听庭审、联合接访活动,听取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扎实推进阳光检察工作,制作全新的检务公开栏,及时公开检察机关受案范围、立案标准、办案程序、办案纪律、当事人权利义务及检察工作开展等情况,方便群众诉求;健全重要案件信息和终结性法律文书信息网络发布机制日常化,畅通人民群众对办案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控告渠道,不断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
(三)在规范司法程序方面,注重集合“制度约束、程序监管、技术指导”三种方式,强化司法行为的流程管控制约
1.加强制度约束,为司法环节建立规范指引。一方面,紧密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废、改、立工作。先后单独或者联合法院、公安等单位制定出台《关于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外来犯罪嫌疑人羁押同等办理办法》、《案件材料集中装订和档案质量监督办法》等一系列文件,为规范司法提供指导依据。另一方面,针对案件受理、审查和处理三阶段的不同特点和法律规定,细化司法岗位的工作程序和办案标准,要求各部门先期制定规范、详尽、明确的办案程式和业务流程图,然后由院里统一编印图文并茂、操作性强的《司法规范化流程汇编(2015年版)》。该书以务实、操作性强、图表化、切合实际为特点,逐个环节分解岗位责任,明确控制举措,使司法工作流程真正成为干警办案的“指南”和规范司法的“标尺”,得到上级院和兄弟院的广泛好评。
2.加强流程管控,为公正司法铸就坚实盾牌。一是严格落实《案件流程监控办法》,建立“路标式”引导机制,强化事中监督。由案管部门对每起案件逐案建立台账,全程跟踪监督,每季度在内网发布《司法规范化督察通报》,及时发现并纠正司法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不文明现象,避免司法随意性。二是创新完善案件归档管理模式和反向质量监督机制,强化事后监督。改变由各办案部门装订案卷的传统做法,安排一名经验丰富的干警担任档案质量监督员,另招录三名集中装订员,专向负责案件材料的集中装订和档案质量监督工作,反向督察承办人在司法过程中可能存在单人提审、超期羁押等司法不规范问题,“倒逼”司法人员主动改正办案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不文明行为。从而反向推动办案质量和执法规范化程度的提高。工作开展以来,已先后检查案卷材料703份,发现并推动部门整改办案瑕疵问题452处,有效推动了司法规范化建设。
3.加强技术引导,为侦查模式转型提供保障。一是注重运用“大数据”的深度分析功能服务办案。尝试建立大数据管控中心,开发司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处置平台、检委会议事专用系统等个性化服务办案软件,深入挖掘数据资源服务司法办案。如该院办理的毛亮诈骗案中,公诉人通过大数据方式深度分析该案的百余起事实,逐步理清该案层级架构,串联起各涉案因素之间的逻辑关系,清晰展现案件全貌,取得了较好效果。二是开发使用远程视频技术推动办案。建立远程视频提讯室、接访室等,强化院所间检察官协调配合机制和侦查一体化建设,使办案检察官“足不出户”即可实现远程讯问、“面对面”接访等。针对远程提审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示证问题,开发使用“高清摄像头示证展示台”,使犯罪嫌疑人可以在看守所讯问室电子显示屏上清晰看到证据材料并进行辨认,提升远程审讯的现场感和真实感。三是不断加强侦查信息库建设。与纪检监察、出入境、行政执法、人口管理等单位共建侦查信息平台,深入开展线索分析研判。同时购置身心监护仪、电子取证系统、话单分析等侦查辅助设备并强化应用,推动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升级转型。如今年上半年该院在办理华夏银行义乌支行原副行长李梁受贿案中,利用手机定位等信息技术迅速掌握李梁的行踪并顺利突破该案。
(四)在规范司法形象方面,注重打造“创新驱动、内外联动、典型带动”三项格局,提升司法工作品牌效应和影响力
1.创新驱动,确保司法规范化建设有特色。一是规范特殊人群案件办理,突出专业化特色。针对涉民族宗教、涉分裂独立、涉暴力恐怖案件,联合公安、国安、统战等部门建立第一时间互动的协作办理机制。落实涉罪外国人“国民待遇”、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犯罪预防,充分保护涉罪外国人合法权益。强化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五老”(老革命、老干部、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参与到场讯问制度,努力在“办案一件、挽救一个、教育一片”上下功夫。二是规范案件管理,突出集约化特色。制定《批捕案件分案规则》、《公诉案件分案规则》,落实精细化、直达承办人的分案机制,改变传统科室负责人分案的做法,由案管办直接将案件分配到承办人,并在科室内部建立层级办案制,实行正副科长、主诉检察官、业务骨干和新近人员分层次、分类办理的方法,对办案质量高的干警依次递升办案层级,推动办案能力的整体提升。三是规范检务公开,突出整体性特色。整合拓展现有控申大厅,在全省范围内率先建成并初步运行集控申接待、案件信息查询、行贿档案查询、律师预约接待等功能于一体的阳光检务服务中心,形成对外“大窗口”,并充分运用网络载体搭建网上检务平台,提供线上线下“一站式”服务。
2.内外联动,确保司法规范化建设有合力。加强业务部门和技术部门间协作配合,建立电子证据实验室,借助科技手段和网络信息技术积极开展网上办案、远程视频审讯等工作,构建全方位、立体化、多层次的信息化应用体系。加强业务部门和政工部门的协作配合,优化人员结构、提升队伍素能,为司法规范化建设提供人力和智力支持。如该院办公室联合政治处、行装科等部门举办规范司法行为知识竞赛活动,该竞赛因参赛人员多、考察知识新、现场效果好而在全院范围内掀起了规范司法行为的热潮,并获得上级院和兄弟院的一致好评。定期与法院、公安等就法律适用问题开展座谈,召开专家咨询会、法律问题论证会等,促进规范准确适用法律。积极搭建司法协助平台,与市中心医院签订《对检察院“涉案人员”诊治开放绿色通道》协议书,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典型带动,确保司法规范化建设有引领。一是以典型案件规范检察权的行使。以能否体现司法规范化要求为标准,严格甄选司法办案中具有特色性、典型性的具体案例,通过对办案过程、办案方法、细节事项的分析,指出其中的优劣点和改进方向。二是以典型做法推动机制创新。注重总结规范化建设的经验做法,创新规范司法工作机制,如该院成立金融知识产权科后,不断探索专业化办案模式,完善金融案件精细办理和风险评估,目前已基本实现专业化办案全覆盖的工作格局,有效保障了金融案件的办理质量。三是以典型人物激励创先争优。集中推出一批在司法规范化建设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开展年度“规范化建设示范部门”创建活动,带动全体干警规范司法行为意识和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作者系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魏干)
注释:
[1]“风险社会”是西方学者在反思切尔诺贝利核事故后提出的概念,其中贝克1986年出版的《风险社会》一书中提出的风险社会理论尤为著名。相关论述可参见:[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13-102页。更详请参见[德]乌尔里希·贝克、埃德加·格兰德:《世界主义的欧洲:第二次现代性的社会与政治》,章国锋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英]安东尼·吉登斯:《超越左与右——激进政治的未来》,李惠斌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美]麦克尔·哈特、[意]安东尼奥·奈格里:《帝国——全球化的政治秩序》,杨建国等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2]“一种通常可见的,对历史警觉清醒的、反省的观点,一种在差异逐渐模糊不清并且存在文化矛盾的社会环境中适用于矛盾心理的对话的观点。这种观点不仅表露出‘内心矛盾’,而且还表现出在多元文化混合的社会条件下自我生存和共同生存的诸多可能性。与此同时,它也是一种怀疑论的、理智的和自我批评的观点。”[德]乌尔里希?贝克:《世界主义的观点:战争即和平》,杨祖群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页。
[3]在当代中国,司法能动代表了一种截然不同的司法功能。即司法机关以特定的政治目标为指针,极力实现消弭社会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宗旨。在这种司法定位之下,司法机关常常需要转变其消极角色,积极参与预防案件发生、强调法院的调解职能,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将诉讼转变为其他调和社会冲突的方式,以维持社会和谐的外部形象。刘清元:“司法能动与司法理性”,载《检察日报》2011年11月3日第3版。
[4]姜明安:“软法的兴起与软法之治”,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2期,第30-31页。
[5]目前,有关软法的概念大多是描述性的,主要被用作“硬法”概念的对称性概念。罗豪才、宋功德:《认真对待软法——公域软法的一般理论及其中国实践》,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2期,第3-24页。
[6]宿迟、宋北平:“司法行为及其规范”,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11月11日第5版。
[7]需要特别提及的是,十八界四中全会公报明确提出的“规范司法行为”,保证了“依法办事”的原则要求扩展到立法、行政、司法和法律监督领域,法制的统一性原则得到了维护,“依法治国”理念得到了真正体现。莫纪宏:“规范司法行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载《检察日报》2014年10月27日第5版。
[8]习近平2013年2月23日《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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