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厅长陈国庆。
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的形势十分严峻。从办案情况看,案件的数量、涉案金额、涉案人员范围等方面都是呈大幅上升趋势,大案要案频发,发案区域正逐步向全国蔓延。非法集资案件涉及人员多、金额大、范围广,社会高度关注,极易引发群体事件。这类犯罪严重扰乱了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权益,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安全、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毒瘤。司法机关依法打击犯罪,遏制非法集资高发态势,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任务非常繁重。
非法集资是典型的涉众案件,大都重大复杂敏感,对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社会治理能力都是严峻考验。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会同侦查和审判机关,为妥善处理案件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去年,高检院联合高法院、公安部出台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非法集资犯罪的法律适用,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部分突出问题。
近年来,北京市检察机关成功知道办理了华融普银、巨鑫联营等一大批非法集资案件,朝阳区的办案数量占到北京地区半数以上。可以说,两级检察机关在办理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方面,都积累了非常丰富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实践中仍有很多疑难问题需要研究探索。主要有三个问题:一是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和金融改革创新的大背景下,涉及新经济领域、新金融方式、新经营手段的新型案件层出不穷,非法集资犯罪往往披上新的外衣,不断呈现新的特点,诸如投融资中介、私募股权投资、非融资性担保、P2P网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非法集资等,司法机关如何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界限,正确处理好打击犯罪与保护创新、维护经济秩序与激发市场活力的关系,是需要研究思考的重要课题。二是非法集资案件涉案人员多,涉及财产数额巨大,检察机关如何正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如何妥善解决刑民交织和涉案财物处理等矛盾几种问题,既打击有力,又结案事了,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仍需深入研究探索。三是非法集资案件正居多、专业性强、案件复杂,检察机关如何准确认定事实证据,强化与侦查机关的配合,做好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仍是审查起诉环节的难点问题。这次研讨会几种研究非法集资类犯罪疑难问题,具有很强的实践价值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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