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北京面临着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庆祝活动,承办中拉论坛、亚信非政府论坛、世界田径锦标赛等重要国际会议和重要赛事活动,安保维稳工作的压力巨大。但是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活跃,集中表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非法集资类犯罪发案越发频繁、涉案金额屡创新高,给检察机关造成的办案压力和维稳压力倍增,并且在办理此类案件遇到诸多困难和问题。下面将从北京市近三年来办理非法集资类案件的基本情况、在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导致出现问题的原因及建议几个方面做如下发言:
北京市受理涉众型非法集资类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3年至2015年6月,全市检察机关共依法审查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案件157件669人,涉案金额总计人民币6,608,958万元、港币2500万元、美元1000万元、欧元220万元,涉及投资人达71300余人。
办理此类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及存在的困难
一是涉案人员众多、分层处理标准难统一。此类案件多为共同犯罪,侦查机关在查获犯罪嫌疑人时往往采取“一锅端”的形式,导致涉案人员众多,如中金嘉钰一案有53名犯罪嫌疑人,巨鑫联盈一案有多达133名犯罪嫌疑人。以上人员分处犯罪集团的不同层级,如何既依据个案的证据和事实情况,又综合同类案件的既往分层处理标准,从而实现个案的公平与类案的公平相统一仍具有相当的难度。
二是群体访接访难度高、压力大、工作量多。很多投资人受高额回报的蛊惑,恨不得倾其所有,有的甚至卖掉房子、四处借钱进行投资,企图一夜暴富,结果血本无归。而此案案件赃款在案发时往往被犯罪分子挥霍大半,损失难以挽回。投资人情绪极易波动,司法机关在接待来访时稍有不慎,就可能酿成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而公诉部门承办人大量接访、反复接访,分散了审查案件的精力,势必影响办案进度和案件质量。而且公诉部门承办人在办理非法集资类案件过程中,大量接访、反复接访,特别是在节假日前夕和重大会议期间,几乎大部分精力放在接访、维稳工作上,分散了审查案件的精力,势必影响办案进度和案件质量。面对办案和接访,公诉部门承办人在有限的时间里如何两全,值得我们探讨和思考。
三是案件数量激增、难以形成专门办理模式。新类型非法集资案件不断涌现,犯罪嫌疑人为规避法律,手段更加隐蔽化,给承办人员界定非法集资与合法的民间融资带来了很大的挑战。非法集资类案件的卷宗普遍较多,审查起诉阶段工作量大,如兴方通非法吸存案卷宗超过500册,华融普银非法吸存案卷宗超过1000册。以传统的一案一人办理模式无法应付,而采取成立专案组模式又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容易冲击正常的办案分组。
四是司法审计尚不具强制性。在非法集资类案件中确定犯罪金额主要依赖会计师事务所对涉案的证件材料分析统计后出具的鉴定意见,但目前办案中存在部分案件没有会计鉴定意见。侦查机关以案件涉案金额小、审计费用高、审批程序复杂等原因拖延审计工作,致使有些案件移送起诉前仍然没有进行或完成会计鉴定工作,最终案件只能以承办人自己统计的数额为标准起诉,由于缺乏专业统计,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会遭到辩护律师的质疑,部分案件被法院判决删减犯罪金额。
五是投资人法律身份确认标准不统一。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是否存在被害人,投资人能否认定为被害人,个别法院与检察机关存在认识分歧。检察机关认为,依据《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3.31)第五条,投资人获得返本付息后付息部分应当依法追缴,说明投资人是非法吸收存款行为的参与人,投资人的参与对市场金融秩序的破坏也发挥了作用,故不同于其他刑事案件中纯正的“被害人”。如果赋予投资人“被害人”的法律身份,不利于警醒既遂投资者及观望投资者,也不利于揭示投资行为的非法性和不良示范性。
六是追赃减损工作任务重、难度大。大量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结案后赃款无法收回,给涉案群众造成巨大的损失,一方面是投资人的巨额损失与要求追赃的迫切要求,另一方面则是因为犯罪嫌疑人资金链断裂导致无资金返还投资人本金及许诺利息的现实情况,再结合相当一部分投资人轻信犯罪嫌疑人可以周转资金为其返还资产,而对犯罪嫌疑人予以妥协,通过获得延期收益函、债转股等方式拖延办案,导致既有资产流失等多方面因素,使得司法机关处于一个两难境地,致使追赃减损率普遍偏低。
七是侦查机关取证不力。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证据意识不足,没有将调取证据的标准统一到检察机关案件起诉的标准上,出现了以下问题:一是搜查涉案公司、扣押涉案物品没有全程录像,搜查笔录、扣押笔录不全,导致犯罪嫌疑人对扣押物品不予认可。二是在起获涉案合同、计算机数据等原始证据时,破坏原有分类状态,混为一体,导致后期无法分清责任。三是取证不全面,对于一些原始证据未能认识到重要性,没有及时固定,造成了部分重要证据的灭失。四是对涉案公司投资项目或赃款流向,未能逐一核实、评估、冻结、查扣,导致投资人损失难以挽回。以上取证不力的情况,掣肘了公诉工作。
出现问题及困难的原因
经过梳理,我们认为在审查起诉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出现上述问题及困难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是金融市场法律法规不健全、市场行为不规范。面对私募基金、私募股权众筹、P2P借贷等较为灵活的资本运作方式强势进军资本市场,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虽以《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形式拟对金融资本市场进行,两个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对规范金融资本市场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仍有大量的具有高风险的资本运作模式在社会中进行而未纳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范围内;且已有的规范性文件与刑法、行政法的衔接过于简单、概括,亦不便于被规范对象的自我行为判断。
二是部分社会民众投资观念不文明、不健康。随着社会经济地迅猛发展,证券市场等投资市场持续火爆,各种新型投资方式和理财产品层出不穷,老百姓的理财观念逐渐由保守的储蓄性理财转变为积极的投资型理财,现实中也确有许多人通过资本运作快速致富。在这种环境下,许多普通群众在快速求富心理的支配下,投资愿望强烈。但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新闻媒体对如吴英集资诈骗案、玉溪广场非法吸存案等金融犯罪的报道及金融法律法规的一定普及,民众已由早期缺乏识别非法定金融机构集资的“懵懂期”进入“投机期”;由早期被动的“缺乏投资风险意识”转变为主动的“漠视投资风险”;由早期的“自悔式”向政府求助转变为“纠问式”政府依赖。
三是舆论引导与宣传极大缺位与流于形式并存。现阶段的舆论引导和宣传工作重点总结起来主要是以下几点,即个案宣传和政策宣传。在个案宣传中着重放在帮助社会民众区分理财行为的合法性与否、涉案人员刑罚、追赃减损及实损等情况;在政策宣传中则着重立法精神及条文的解读。此种舆论宣传模式所产生的问题:一是对民众参与金融市场的宣导未形成常态化;二是以个案作为警示普遍民众“入市需谨慎”的震慑力不够、感同身受力不够且容易使民众模糊重点;三是政策与现实“两张皮”,不论是投资人还是集资人都存在因对法律法规的错误解读导致投资失败或集资违法;四是忽视对社会民众需承担投资风险的警示教育,忽视非法集资类案件追赃减损率低的宣导。
四是工商、税务、金融等行政部门纠察意识与执法缺位。随着市场机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市场经济活动日益复杂,而社会管理体制尚不健全,政府部门规范、调控市场经济的措施还跟不上,证券监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各自为阵,彼此缺乏交流,监督管理存在漏洞,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五是非法集资行为的实质经营方式导致追赃难。赃款的很大一部分需用于支付前期投资者的高额回报,公司开支、广告宣传费用,损失不可弥补。且很多犯罪分子有组织、有预谋,从一开始就准备好畅通安全的赃款转移渠道,如多以现金方式转移赃款,或使用虚假身份证和虚假营业执照开立存款账户用于洗钱,导致案发后追缴赃款线索中断,赃款去向不明。
对策建议
针对以上的原因分析,通过不断总结,我们就解决办理非法集资类案件的问题与困难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明确媒体宣传导向、加大媒体宣传力度,完善媒体宣传架构,掌握舆情主动权。金融投资、投资理财已不再是少数人的行为,而是已成为社会公众日常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如何帮助公众形成正确的投资理念、过上健康的金融生活,我们需要掌握舆论宣传的主动权,在坚持“培养正确金融投资理念常态化与个案打击相结合”、“金融政策教育平民化与专业化相结合”、“金融犯罪手段揭露化与正确资本投资引导化相结合”、“参与非法投资后果警示教育与追赃减损工作成效宣导相结合”的原则下,广泛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多方位、多角度地加强法制宣传和风险提示,及时通报非法集资犯罪的表现形式、特点,揭露其犯罪手法和欺骗性、危害性的实质,增强社会公众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行为。同时,还应加强对正常投资回报率的宣传,让民众在面对高额回报的宣传时能够有个理性判断的能力,不至于被高额回报率冲昏了头脑。
二是弥补行政执法部门的认识缺失,建立纠察常态化制度,确保防治两手抓。对冠名为“投资基金”、“投资理财”、“投资咨询”等敏感字眼的公司审慎注册,并明确指出其超范围经营的法律后果;对于发展明显过快的公司、宣传费用过高以及对外允诺高利率等具有较高风险的公司要重点督查。同时,工商、税务、金融监管、公安等部门还应加强联合协作,对可能存在投资隐患的公司企业要尽早遏制。
三是统一追诉证据标准、建立应急反应机制。一方面定期召开公检法联席座谈会,解决存在的证据和法律争议,实现对该类犯罪的快速、准确打击。对案件定性、人员追责、犯罪数额计算等问题的证据标准加以明确,并以此标准为依据指导侦查活动,提高侦查质量;同时,对投资人诉讼地位、庭前会议的作用、庭审示证的方式等分歧意见进行协商,统一认识,确保庭审效果。另一方面,需建立风险预警及备案机制,设立专门风险评估档案,一案一评。对于重点案件,制定应急预案,由公诉部门会同控申、组宣等部门形成联动机制,对舆情进行监控,适时合理引导,出现重大舆情或群体访事件,及时向市政法委、市维稳办汇报案情、舆情,严格执行有关指示,积极做好处置工作。
四是以普遍强化办案人员财经专业知识为基础,同时储备专业化办案人才,以应对犯罪手段的新型化与案件数量增长的双重挑战。面对非法集资类案件的频发与其所具有的专业性特点,我们应探索和推进普通案件轮转办理和专案集中办理相结合的办案模式。通过邀请法学专家或金融局专家开展讲座,对非法集资类犯罪和合法民间融资的区别等前沿问题和办案中遇到的与金融相关的专业性问题进行讲解,增强承办人的知识储备;并有针对性地对确有丰富办案经验及专业知识储备的承办人提供有关财会、证券等专项脱产培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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