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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飞飞:打击金融领域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问题

时间:2015-08-11 14:42:00  作者:吴飞飞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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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们国家金融市场急速发展、不太健全的情况下,数量之大、危害之身是我们政法机关、检察机关不可回避的问题,但是反过来,打击金融领域犯罪行为绝不是我们检察机关、政法机关一家之力所能完成的。金融领域违法犯罪的猖獗,打击过冲中不仅仅是检察机关做出严格执法和指控犯罪,更多需要跳出检察领域的相关部门的配合。办案指南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办案中需要主义的问题,部门办案衔接等等。从这方面看,从打击金融领域的行为,是我们全社会的共同问题,当然检察机关进行指控是义不容辞的责任。

  第一个关系,传统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怎么去衔接和融合的关系。我在开会之前,仅仅就传统的犯罪构成、罪名区别等角度进行认识,今天我感觉到对于现在司法领域、金融犯罪领域出现了新的问题,我们怎么能够更好地用传统刑法理论对其进行解释,是我们面临的问题。田处长讲到集资犯罪中共同犯罪人的认定等等。

  第二个关系,如何把握形势政策和刑法规定的关系,在办案当中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问题。刚才几位专家的发言,在检察机关的办案中面临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如何取舍,如何取得更好效果,我觉得这里面涉及到形势政策和刑法规定哪个更为重要,需要重点考虑。办案中有我们的困惑和顾虑,比如面临集体访压力、在法律上解释说明,我在检察官学院讲课时讲到,面对复杂的社会背景,我们作为检察人员,要从起码的刑法规定入手,用刑法规定指导实践,这是根本。在此基础上,追求社会效果如何更好。

  第三个问题,如何认识司法便宜和遵照法律的关系。对案件的论证过程、分析思路中有小倾向,即司法便宜问题。她讲到,这个案件如果自然人犯罪可能导致打击面过大、偿还困难大等。如果从刑法本身规定看,不能因为更好追求司法便宜而不顾刑法基本规定和基本原理。当然这个案件不存在这个问题。前段时间讲课时说道贪污罪和诈骗罪如何区分的问题。很多检察官说,如果说是诈骗,我们的工作难度比较低,从指控上更为便宜。我跟他们讲,要从刑法规定的基础上才能讲究指控便利,不能反过来。金融领域一般违法行为和金融领域犯罪(非法集资犯罪)的关系问题。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罪如何区分的问题。作为检察机关在指控犯罪中面临这样的重要问题,对于新兴金融领域行为,哪些作为一般违法行为交由行政机关处理,哪些是犯罪行为由检察机关处理。检察机关如何更好地把握界限,需要我们结合新出现的金融类的经济行为来进行更好的总结和认识。

[责任编辑:杨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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