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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立军:涉众型非法集资类犯罪面临的难题

时间:2015-08-11 14:54:00  作者:袁立军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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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所周知,涉众型经济犯罪并不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名,只是公安机关根据犯罪的特点和形势分析提出来的概念。2006年11月23日,公安部在北京召开的涉众型经济犯罪专题新闻发布会上,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高峰首次提出了此概念。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犯罪活动。另外,在证券犯罪、合同诈骗犯罪、假币犯罪、农村经济犯罪活动中,也有类似涉众因素存在。

  此类犯罪的一般特点是:

  1.案件高发,金额巨大,蔓延迅速,涉及领域广。仅2015年至今,我区已刑拘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两类典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嫌疑人高达137人,涉及案件近百起,而立案再查的更是还有数十起之多。这些案件每案的涉案金额均在千万以上,亿元以上的也有十余件。

  2.受害人员众多,侵害目标针对性强,社会弱势群体特别是中老年人被骗情况突出。目前,我局正在侦办的案件中,涉案的被害人少则几十人,多则几百甚至上千,范围已不限于北京,被害人遍布全国各地。

  3.作案方式趋向职业化,手段多变。随着公安机关打击和防范力度的不断加强,犯罪嫌疑人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的外衣,往往采取成立公司、办公地选在高档写字楼内、夸大项目前景,甚至想方设法与地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扯上关系,打着政府支持的旗号或者聘请名人做广告、办理公证、投保等方法,骗取群众的信任。

  4.犯罪辐射效应显著,危害日趋严重,对社会稳定形成潜在威胁。涉众型经济犯罪危害辐射范围广,影响深远,不仅侵害了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安全。一旦犯罪行为暴露,“崩盘”之后,犯罪嫌疑人便携款潜逃,一些受害群众在追讨无望时,极易采取过激行为,势必会激化矛盾,进而引发恶性群体性事件,危害社会稳定。

  接下来,我从侦查办案和社会效应两个角度,谈谈公安机关办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面临的难题:

  (一)侦查办案角度

  1.取证难度大,办案警力严重不足。

  (1)涉案账目调取难度大。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账目是否完整清楚是证据的关键所在,是查明其实际经营状况、集资数额和资金去向的有力工具。然而,意图“非法占有”和“逃避司法审查”的主观故意,决定了犯罪分子在实施集资诈骗或非法吸存犯罪时,根本就不会建立规范严谨的财务账簿,这也是目前发案的涉众型经济案件的共性特点。在认定犯罪数额上,由于嫌疑人账目大多销毁,人去楼空,通常只能依靠被害人提供的合同、收据、银行入资回单等集资交款凭证来计算。但是此种计算方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原因是有部分被害人不主动报案,而公安机关又无法获知,导致认定的犯罪金额与实际不符;而判刑后经常仍陆续有被害人来报案,既不利于追究嫌疑人责任,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无法被有效保护。

  (2)涉案账目查询耗时长。其一,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为了方便集资,往往采取开立多个银行帐户吸收资金,且很多都是异地开户。目前虽大多数银行的系统技术上支持跨区域查询,但按照现行金融机构协助查询规定,公安机关调取涉案账户交易流水、开户资料等信息,必须派专人携相关法律手续原件到涉案账户开户行才可调取,既浪费人力、物力、财力,也大大延长办案周期;其二,侦办此类案件,为查清资金走向,每个账户明细均需要含有对手信息,但银行最少也需要一个月的时间才能提供给公安机关,而调取一个账户明细后还要根据此账户对手信息继续调取涉案账户明细,导致办案周期冗长,涉案赃款无法及时追回、损失得不到补偿、受骗群众不满意的局面;其三,涉众型经济案件中,除被害人众多外,涉案的业务员也很多,此部分人群在案中具体负责招徕投资人、吸收群众钱款,进而获取高额提成。但此部分人员在个案中由于犯罪情节较轻,往往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其非法获利主动退赔的极少,将其非法获利追回十分困难。具体来说就是无法确定这些业务员在国内在多少银行开户,进而不知非法获利去向,无法追赃减损。至少从我局办案实际来看,无权限向银监会或央行等部门查询调取某人在国内银行的所有开户情况。实际办案中,民警只能亲自到每个银行进行查询,既费时又费力,效果还不好。

  (3)办案警力严重不足。涉众型经济犯罪存在涉及范围广、涉案金额高、耗费警力多、持续时间长的特点,致使公安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经常需要跨省市、长期连续作战。而我局此类案件高发,经侦大队在编警力60人,实际办案人员不超过40人,每个探组2-3人,除涉众型经济案件外,还有大量其他经济案件需要侦查;我局预审经济案件室现有5个,平均下来每个室至今已收涉众型经济案件嫌疑人达27.4人,涉及案件数在10件以上,累计涉案金额无不突破数十亿元。少数的办案警力与涉众型经济案件高发之间的矛盾凸显,造成民警无法及时完成异地取证、查询账户冻结钱款等工作,对于手中积压的此类案件只能疲于应付,一个案件尚未判决,新的案件又需要办理,即使案件判决了还要继续追赃减损,而警力不足又导致工作进程变慢甚至无法追回赃款,又引发被害人的信访投诉,如此陷入恶性循环。同时,针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检察机关每案均要求对涉案账目等进行司法审计,而我局报销审批流程严格,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办案速度。

  2.对涉案人员的打击面力度较轻

  从现有司法实践看,大多数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最终只能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涉案人员责任,而本罪的最高刑期只有十年,相比嫌疑人造成的成百上千人的巨额经济损失来说,刑罚力度与危害后果已不成正比,有悖刑法的罪刑责相统一的原则,不足以遏制涉案金额巨大、危害严重的涉众型经济犯罪高发、蔓延态势。而从我区的司法实务角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般只追究实际经营人和高级经理两级。从个案角度此种定罪方式无可厚非,但从实践角度看,我区由于此类案件高发,出现了一批以高吸揽储为业的从业人员,这些人一般在个案中只是一般业务员,但经该人介绍来的投资人却有可能很多。这些人在我局打掉一个非吸团伙后,最严重的也就是被刑事拘留30日审查,由于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释放后往往前往另一个类似公司从事同类工作,继续帮助其他非吸的主犯吸取资金。正是此类人群的存在,使得一个又一个非吸公司得以顺利非法集资。此类人员在个案中作用不大,但综合考虑,对社会危害巨大,如何有效打击处理成为目前的难点之一。

  (二)社会效应角度

  1.赃款追缴困难,群众上访问题突出。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案件由于犯罪周期长、资金多,使得资金的去向和用途较为复杂,而案发时大量资金已流失殆尽,客观存在“无赃可追”的问题。犯罪嫌疑人所吸纳资金主要是转移私用、挥霍、偿还先期债务和集资周转投入等,出现了经营性亏损;还有一些资金借贷给他人,无法收回。即便部分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使用赃款投资了实体项目,但大多数都是不良资产,变现困难;另外,嫌疑人购买的车辆等资产,变现时受市场价格影响很难原价折回,降低了追赃挽损率。同时,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受害者往往有着相同或类似的诉求,容易形成共鸣,群体效益明显。警方侦办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受害群众往往由对犯罪分子的愤恨转向对公安机关的对立,甚至迁怒于政府的监管不严,从而滋生社会不稳定因素。不少群众失业、破财,甚至倾家荡产,他们不得不通过上访来寻求自己合法权益的保障,但受害者经常的上访给政府、给公安机关带来极大压力,亦严重影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

  2.案结事了难。涉众型案件,无一例外地会带来不同规模的被害人集体上访事件,上访的目的不外乎追缴赃款、赔偿损失和举报有关人员渎职犯罪。实践中,此类案件之所以无法做到“案结事了”,主要是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判刑后,一般均没有财产可以赔偿被害人或隐匿财产无法追查,导致受害群众的经济赔偿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引发受害群众反复上访,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办理此类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尤其应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而如何在惩治犯罪的同时,有效地息诉宁人、定分止争,已成为司法机关的工作目标。

  鉴于公安机关办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存在上述难题,在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总体思路下,坚持侦办案件和维护稳定同步推进原则的基础上,我简要谈几点意见:

  1.加强各地配合协作,形成打击合力。

  由于涉众型经济案件有涉及人员众多、分布广等特点,需要公安机关到全国各地侦查取证。因此,从公安机关角度,我局将落实公安部集群战役工作要求,对于符合条件的涉众型经济案件积极发起集群战役,强化打击。另一方面,建议我区公检法机关共同研究探索新的区域合作模式,逐级上报中央政法委,力求出台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区域合作的规范性文件,提高工作效率,为有效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打开绿色通道。

  2.加强公民教育,正面引导舆论宣传

  首先,精选典型案例,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开展以案说法,揭露犯罪本质,警示教育群众。其次,将情报信息收集工作与预警提示等防范宣传紧密结合,及时封堵不良信息,随时发布预警防范提示。第三,通过网络、报纸、杂志、电视、电台等各种媒体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公布举报电话、开设专栏、张贴宣传画、发放资料、论坛交流、社区辅导等形式,让全社会形成防范此类犯罪的氛围。

  3.建立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各方参与的联动机制

  强化公安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管理部门等的执法联动机制,建立公安机关和银行等社会力量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的联动机制,解决公安机关办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效率成本过高问题。

[责任编辑:杨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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