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是北京重要的经济活动发生地,也是非法集资犯罪的重灾区。2010年以来,我院受理非法集资案件逐年增加,累计达到101件414人。其中2014年,我院共受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38件123人,涉及投资人6800余人,涉案金额72.24亿余元。而同期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该类案件76件189人,我们一个检察院就承担了全市受案的二分之一,受案人数的65%。多年以来,我院会同朝阳区的公安机关和法院知难而上、勇于担当,为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开展了大量工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为维护首都经济社会稳定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非法集资案件往往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涉案人员众多、案情纠结复杂,办理难度极大,稍有不慎就极易引发群体访事件。为了统一执法标准,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办案人员的专业化水平,我院按照市院苗生明副检察长对朝阳院提出的在办理非法集资案件中“出经验、出规律、出成果”的指示,根据根据我院党组书记王向明检察长确定的思路及具体要求,我们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将多年来经过大量案件检验而形成的办案经验凝练成了一本《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办案指南》。整个起草工作历时两个半月,期间,起草小组先后征求了朝阳区金融服务办公室、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我院侦查监督部门、朝阳区人民法院等单位和部门的意见,逐条梳理,最终成稿。
一、主要内容
本办案指南共141条,整体上分为总则、分则、附则三个部分。
总则规定了本指南的起草目的、涉众型经济犯罪含义和范围、工作原则、办案组织、办案保障等内容。包括第1条至第7条。
分则主要从侦查、提前介入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审判、裁判审查、法律适用若干问题、追赃与释法说理、行刑衔接等十个部分明确了各办案环节的重点内容。包括第8条至第138条。
附则规定了本指南的适用范围、生效日期等内容。包括第139条至第141条。
二、主要特点
本办案指南围绕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侦诉审规律,突出该类案件的侦诉审要点,并在以下几个方面呈现出主要特点:
(一)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在全面规范侦捕诉各环节的同时,着重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焦点、难点。
一是对侦查活动提出明确要求,打牢证据基础。本《指南》在坚持刑事诉讼法律关于侦查活动的要求的同时,根据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特点,对该类犯罪的侦查活动提出具体、明确的要求。一是要求必须出具《司法会计鉴定》,并对鉴定机构的资格、鉴定依据、鉴定内容作出详细的列举式规定;二是明确讯问、询问活动的主要内容。讯问、询问应当围绕涉案人员及单位的基本情况、人员架构、主要经营活动、经营模式、资金去向、主观认知等关键内容进行。三是明确要求原始账目调取的客观性。为保证原始账目的原始状态便于后期责任划分,明确要求对于原始账目应当分类保管,避免混同。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着重解决焦点、难点。《指南》以厘清争议、解决司法办案中的疑难问题为重要导向,对于犯罪数额的认定、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区别、对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司法会计鉴定、查封冻结扣押款物等证据的审查等关键问题通过列举式规定作出明确指引。
(二)高度重视提前介入的作用,将“提前介入侦查”单独设置。为了对侦查活动进行有效法律监督,确保侦查取证工作依法、客观、及时、全面地进行,顺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新要求,该指南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派员提前介入侦查,明确规定提前介入侦查的主要任务是与公安机关共同研究、确定取证方向,对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确保侦查取证工作依法、客观、及时、全面地进行。对于提前介入侦查时要重点开展的工作进行了列明式列举,指导性较强。
(三)坚持严格依法打击,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对犯罪嫌疑人处理上区别对待。
一是区别金融创新与金融犯罪,准确界定罪与非罪。
该指南明确区别了正当、合法的融资行为与非法集资行为的区别,并对易引发认识误区的私募基金、股权众筹、P2P借贷等金融创新与以上述为名的非法集资行为做出详细区分,对于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厉惩处,对于正当行为要依法予以保护。
二是贯彻宽严相济,坚持区别对待。该指南明确规定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判决时应当严格遵循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事实、证据的基础上,在法律框架内,针对不同地位、不同层级、参与程度不同的人员区别对待,从而保证打击的针对性、精准性、有效性和合理性。以第六十三条为例,该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于区别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于经营模式的发起人、决策人,参与时间长、违法性认识程度高的公司核心人员、业务骨干,以及曾经因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受过法律处罚又积极参与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对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主观恶性不深且系初犯、偶犯的,可以依法提起公诉并提出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或者依照、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对于仅从事劳务性工作,领取固定工资,参与时间短、违法性认识低等犯罪情节轻微的公司一般人员,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对于经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处理;对于没有从事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应当作出绝对不起诉处理。
(四)树立追赃挽损的重要地位,为挽回投资人损失提供制度保障。非法集资类犯罪在办理中往往面临投资人的挽回损失的迫切愿望,追赃挽损的多寡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案件处理的走向。为此,该指南除了在各个办案环节均明确追赃挽损工作的主要内容外,还开辟专章专门就追赃挽损工作进行规定。
例如,在《侦查》一章中,在侦查活动伊始就把挽回损失和追究犯罪置于同等地位,明确规定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前,可以与检察机关共同会商抓捕时机、抓捕人员范围及冻结账户、查扣财产的范围等,做好涉案人员、资产等的风险防控。在审查起诉阶段,案件管理部门对于缺少扣押清单、查封、冻结手续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及时补送;公诉部门对于查封、扣押、冻结款物应当着重审查四项内容;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要着重讯问有关涉案款物的去向;退回补充侦查时积极指导、督促公安机关开展追缴赃款物的工作等。该指南从规范案件办理方面为挽回被害群众的经济损失提供了制度保障。
在《追赃挽损》一章中,通过五个条文明确规定了获取涉案款物去向的三个方式、审查涉案款物去向的六个重点等。
(五)突出强调舆情、信访风险防控,建立办案风险评估和风险防控联动机制。该指南明确规定公检法机关应当建立风险防控联动机制。受理案件后,应当及时评估信访和舆情风险,建立风险评估档案并随案移送;对于风险评估等级较高的案件,应当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必要时向区委政法委、上级机关汇报。
三、主要亮点
该指南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突出亮点:
(一)是一部具有唯一性、全面性的实务手册。该指南根据当前打非形势的需要,着眼于该类犯罪案件发案前的有效防控和案发后的妥善处理,厘清了该类案件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及执行、行刑衔接等各个阶段中各司法机关、金融监管部门的执法责任、执法重点与执法标准。既可以为公检法机关、金融监管部门办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提供指引,也可以为院党组、上级机关、区委的相关决策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二)是一部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强的办案手册。为了切实使该指南在办案中起到操作手册的作用,对于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该指南做了概括性规定;对于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本着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根据司法实践惯例和办案经验提炼,该指南采取列明式的形式将办案流程和办案重点明细化,采取列明式的共有29条,列明项共有137个,使得该指南具有重大实用价值。在该指南的指引下,公检法机关、金融监管部门的普通办案人员都可以找到办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切入点。
(三)是一部强化资源共享、各环节无缝对接的指导手册。该指南突出资源共享在办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的作用,使得在各办案环节中各办案主体享有的办案信息、维稳信息、舆情信息等资源,能够与其他相关执法主体实现最大程度的共享,切实做到了行刑衔接、程序衔接上的无缝实现,以切实增强各机关、各部门通力办好此类案件的责任和能力,形成依法打击和惩治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合力,促使各机关切实为服务大局、保障民生作出应有贡献。
(四)是一部兼顾程序与实体、个体与统一的规范手册。该指南不仅从程序上明确了办案流程中各个执法环节的办案要点,而且在实体上通过列明式的形式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进行了辨析;不仅分别规定了各个执法主体相应的执法责任,而且使各执法主体在犯罪主体的审查与认定、非法集资犯罪与合法融资行为的甄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分等方面实现了执法标准上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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