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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贵方:建立公检法联动机制应当提前到侦查阶段

时间:2015-08-11 15:02:00  作者:李贵方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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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介绍和办案指南的反应,对检察院来说,形势政策还是很好的,市里和朝阳院的介绍,被告人大概平均一个案件4个被告人,这和我的想象很不一样。公安的案件很多,检察院进行了把关,这一类的犯罪,公检法面临共同的问题,一方面追究被告人的犯罪,另一方面维护受害人的权益,两方面的权益都要维护,这是一个两难的问题。对于律师来说也是这样的,现在集资犯大量的请律师,受害人找我咨询的也有很多。公检法面临着这样的问题。我们刚才说办案指南里,检察官提前介入,对公安提出要求,把握好罪与非罪的界限,这是很重要的。无论是这个文件,还是我们的实践,都值得肯定。民刑交织,我们惩罚犯罪的机关如何把握好界限,办案指南和大家发言在一定程度上为我们提供了方向和标准。还有一点,大家说的追赃减损,公检法都在用,大家都用共识,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非法集资案件,一方面打击犯罪,一方面挽回损失,公检法联动的机制不是单纯的法律价值,是社会价值,应该引起我们高度重视,是值得我们认定和思考的。 

  建议:听了办案规范的司法鉴定,其中硬要求是这类案件都要有司法鉴定。我提不同意见。我给公安和检察院都讲过课提出,不要太依赖鉴定,很多案件是不需要鉴定的。虚假注册的案子,有12份鉴定,法院都没有彩信,但是定了罪。不需要鉴定,直接定罪就可以,所以说,不是都需要司法会计鉴定,现在有很多的鉴定人,不一定负责人和高水平,很有可能坏事。袁处长也提出,都做司法鉴定很困难,我们应该考虑什么情况下不用鉴定也能起诉定罪。 

  第一个建议,接访。接访有很大的工作量,追赃与释法说理。实践中有很多的做法,我们的指南能不能在接访方面再细化一下,在实践中有效的东西总结一下,在这个地方有余地、需要下功夫。 

  第二个,建立公检法联动机制,应当提前到侦查阶段。哪一些就不属于追赃的范围,有一些就是一些民事纠纷需要民事起诉。我们现在还比较抽象,很多人不知道报案还是自诉,我们能不能用方法提前把他们分流。这个方法对于解决这类问题是非常重要的。当然了,这也是整个社会的问题,但对于公检法也不能等着法院判决,然后补充起诉、追赃,应当早一点采取措施,以免总是有那么多上访的人。第三,朝检有这么多经验,是不是应该考虑预防涉众型犯罪提建议。例如职务犯罪大家都提出了很多建议,很有效,我们听了杨教授的建议,能不能提前想一下怎么预防,提前宣传。这样犯罪也能够下降,我们已经总结道这个程度,是不是能在这个点上也下功夫。

[责任编辑:杨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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