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类的定性问题,最突出的两个犯罪非吸和集资诈骗,是当前非法集资类案件中最集中、问题比较多的。这类案件中确实存在民刑交织,合法非法交织的问题。不论是中央还是地方,都说大苗头,打造大小,但是为什么人员规模、金额规模这么大,说明政策法律罪与非罪的把握问题。
非法集资类犯罪的证据问题。对非法集资类案件,涉案金额达导致证据量大,动辄上百本、上千本卷宗,检察官很不容易,工作很辛苦。但是对证据审查不能有任何的放松,关系到法律认定的问题。非法集资类案件有很多是证据问题,有很多是证明方法问题。如果不能把我特定案件的证明方法问题,列举证据可能会有……是不是每一个投资人都需要找到,我的回答是否定的。公检法配合中,有一些重大问题需要达成共识。证据标准要结合案件特点证明思路。
形势政策把握问题。涉案人员分层处理的问题,这类案件涉及人员非常多,这么大量的犯罪嫌疑人确实需要针对整个犯罪的地位和作用分出层次,采取不同策略。最近高检院受理了一个抗诉案件,起诉了三十多个,法院判了二十多个人无罪,影响太大。从定罪角度来讲,是有道理的,从政策把握来讲是有问题的。一个单位除了看门的都抓了,是有问题的。每个人的情节要区分出来。北京市、朝阳检察院关注了,处理的也非常好。
追赃减损的问题。这个问题确实是非法集资类案件中最难的问题。接访的压力都是因为钱的问题,如果钱能够有效解决为什么还会对司法机关施加压力呢。但是挽回损失能够达到30%就不错了。河北有一个案件达到70%,其实这已经是全款赔了。从全国来讲,就是10-30%,大家很关注,就是不能让犯罪分子得到便宜,维护稳定,很必要,大家很辛苦。研究案件的事实认定和定性,还要顾及维稳的问题,我们的同志们值得敬佩。投资人的地位问题。我们也研究过,市院的疾病学我们的基本认识一致,原则上以证人出现,除非有证据证明受蒙蔽、受欺骗,它属于被骗方,就存在被害人身份和地位。这里面需要理清,对投资人地位的认定谈得很好,抓住了要点,同时,要把握的是,犯罪侵犯的客体,另一方面不要单纯看投资人有没有过错,作为被害人也有过错,但是有过错不一定影响被害人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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