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苗生明。
北京市的非法集资犯罪一直呈高发态势,全市公检法机关都面临极大的办案压力和维稳压力,近两年案件的立案数和涉案金额超过前七年的总和,仅今年上半年,全市新发非法集资案件达64件,涉案金额达25.5亿元,集资人数3037余人,新发案件数量同比增长52.38%。这类案件普遍存在认定难、立案难、处置难的问题,案件普遍复杂、涉及面广,同时信访维稳工作压力大。在办理这些案件过程中,如何既依法对案件涉案人员正确定罪量刑,又能够最大限度地追赃减损,化解社会矛盾,从而为首都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坚实司法保障,需要我们具备更高的智慧。召开这样的研讨会正是为我们有效打击和预防非法集资犯罪提供有效的智力支持。
本次研讨会有两个特点:一是参加的人员多元。既有实务界的精英,又有学术界的专家;既有检察系统的办案人员,又有法院、公安系统以及律师界的代表;既有刑事法领域的权威,又有金融法学界的翘楚。听听不同领域的人对同一问题的看法,能够使我们对非法集资犯罪有一个更加全面认识。二是研讨的内容丰富。在主题发言环节,我们分析总结了北京市非法集资犯罪的发案规律和发展趋势、办理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难题;在自由发言环节,我们深入讨论了办案过程中遇到的几个具体问题,朝阳院还介绍了办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主要经验;最后李贵方主任和张晓津处长做了精彩的点评,于志刚副校长也作了生动的总结发言。通过研讨,我们摸清了本市非法集资犯罪的总体形势、发案规律,明确了处理的难点和重点,也提出了一些对策和建议,为今后的工作进一步理清思路。
本次研讨会选择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举办,不仅是因为朝阳区是我市非法集资犯罪的重灾区,更是因为朝阳院会同朝阳区的公安机关、审判机关,为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开展了大量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统计显示,全市一半以上的非法集资案件发生在朝阳。面对巨大的办案压力,朝阳院知难而上、勇于担当,思路明确,措施得当,有力地威慑惩治了非法集资犯罪,有效地化解了信访舆情风险和社会矛盾,为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同时,朝阳区检察院在办理非法集资案件的过程中特别注重开展调研工作,形成了多份调研报告,就如何区分金融创新与金融犯罪、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追赃减损、防控舆情和信访风险、形成预防与打击合力等问题都进行深入思考,尤其是注重规范化工作,牵头编写了《涉众型经济犯罪办案指南》,将办案实践与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结合起来,值得肯定。
当然,非法集资犯罪高发的势头在短期内还无法遏制,维护首都经济社会稳定的形势依然严峻,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责任依然重大。对此,我提三点意见:
第一,要注重学习和总结研究。一是要注重学习,加强对非法集资新样态的研究。近些年来出现的非法集资案件,已经不像前些年亿霖木业卖林子、蒙京华卖奶牛那样的传统形式了,而是融入了现代金融包括互联网金融等要素,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简称PE)、P2P、股权众筹、委托理财等新领域均有所涉及。非法集资人常常打着金融创新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因此,我们的办案人员一定要注重学习金融知识,提升专业化的水平,尤其对于民刑交叉案件要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是要注重总结,加强对案件定性及处理等问题的研究。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界限,大家都知道标准是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具体怎么操作,从哪些方面、运用哪些证据去证明,需要我们总结一些规律性的东西用于指导办案。再比如,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问题。以前我们并没有太多关注这一问题,自从华融普银案,我们开始思考案件是认定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的问题,因为这一问题不仅影响追赃,而且影响打击范围。因为如果认定单位犯罪,涉案单位的财产依法应当予以追缴,有利于案件的追赃挽损;同时,如果认定单位犯罪,按照处罚原则,只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这样一些普通业务员甚至是部门经理级别的,就可以不予以处罚,从而合理地限缩了处罚范围,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因此,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系统地进行研究,总结出规律。
三是要积极探索,努力在打击经济犯罪与保护市场活力之间寻求衡平。和那种拿到钱跑路的集资诈骗案件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特点是通过向不特定多数人公开集资的手段触犯了刑法,但是用于投资的项目确是真实的,有的项目甚至运营得还比较好。面对这样的情况,检察机关不应当简单地止步于对于手段上涉嫌犯罪予以严厉打击,还应当思考打击后处置的社会效果的问题。比如对于涉案项目,是否可以考虑探索托管机制,让投资人甚至更为专业的人士继续运营以实现项目资产的最大化和投资人损失的最小化?是否可以考虑探索对于运营状况良好的个别项目,如果项目方与投资人已经达成还款协议,那么对于这些项目能否从最终处置的大盘子中剥离出去?一方面是保护经济的安全,另一方面还要最大限度地促进市场的活力,在二者之间如何去寻求一种衡平,是新时期下赋予检察机关的新使命。
第二,要构建良性的检警关系。检警关系是个老问题,我之前在传达贯彻全国检察机关第五次公诉工作会议精神部署会上也讲到了这一问题,还是要回到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检警关系上来。首先要强调互相配合,非法集资案件涉及面广、取证难度大,目前制约办案的最大问题就是证据问题。要想把这些案件办好,检警双方必须要带着共同的责任与使命讲配合、讲合作,力求使制约侦查取证质量的问题在合作的框架与氛围下得以有效解决,确保侦查、起诉的质量符合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对于重大非法集资案件,要坚决落实提前介入机制,在立案前要予以会商,梳理并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查实一起做一起,要坚决避免轻率抓人之后难以收场的局面。
其次,要相互制约,检察机关要严把批捕关、起诉关,依法充分行使不批捕、不起诉权力,发挥好审前过滤和分流功能,不能带病批捕、带病起诉。
第三,要积极推动实现源头预防。严厉打击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通过打击实现源头防范才是我们应当追求的目标。各院在办理非法集资类案件的过程中,要加强与党委、政法委、上级院和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反馈辖区内非法集资案件的发案情况,提出治理的具体建议,争取他们的支持,推动打击非法集资行为的局面由重视刑事打击向重视综合治理转变,从源头上预防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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