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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问题需要地方政府承担惩处责任

时间:2015-08-11 11:22:00  作者:莫开伟  新闻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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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非法集资出现新特点,表明了打击非法集资的复杂性、艰难性和紧迫性,绝不可掉以轻心,应构建长效治理机制。地方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惩处非法集资责任,把“打防并举”、“防治结合”监管目标落到实处。

  据4月21日召开的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透露,我国非法集资形势依然严峻,2013年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均超过以往常规年份的平均水平,发案区域涉及全国所有省份和87%的市(地、州、盟),并不断向新的行业、领域蔓延。尽管各级政府采取了不少措施对其严厉打击,但至今参与者仍较多,不少人蒙受损失。

  非法集资问题仍难以治愈,原因是多方面的。

  从宏观层面分析,中小企业资金供应不足,一些心怀叵测的公司或法人干起了非法集资勾当。同时,当前国内投资渠道狭窄,加上银行存款长期负利率政策,民众为资金保值增值不惜冒险参加非法集资活动。

  从微观层面看,政府职能部门在处置非法集资制度安排上存在缺陷、配合上存在疏漏。2007年国务院下发《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落实了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将处置非法集资的责任落实到了银监、公安、工商等部门,并规定由银监部门牵头。虽然从省(区、市)到县各级政府相应成立了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机构,但并不是常设机构,而由各部门抽人临时拼凑,且往往只是个别部门在唱独角戏。此外,打击行动上迟缓,使各类非法集资有隙可钻,当非法集资大案现形时,又处于惊慌失措、草率应付状态。

  当前非法集资出现新特点,表明了打击非法集资的复杂性、艰难性和紧迫性,绝不可掉以轻心,应构建长效治理机制

  一是加强舆论引导和法制宣传,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向民众宣传法律法规知识,通报非法集资的形式和特点,提高民众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引导其远离非法集资;加大对典型案件公开曝光力度,揭露犯罪分子惯用伎俩,形成对非法集资强大舆论攻势;并在广大农村、城市街道、社区、车站等公共场所设置宣传栏,强化宣传效果。

  二是逐步建立健全反应灵敏、配合密切、应对有力的工作机制,可考虑改临时机构为常设机构,避免“紧一阵、松一阵”现象发生,增强查处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公布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通过有奖举报等方式,形成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社会合力。

  三是各级地方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惩处非法集资责任,制定责任考核机制,把“打防并举”、“防治结合”监管目标落到实处;将民间借贷活动引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加强监测预警,主动排查风险,防患于未然。在处置活动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加强部门配合,开展调查取证,采取适时预防措施,把非法集资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

[责任编辑:杨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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