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 检察日报社主办
 
首页>>2015年>>201503>>中办国办、中政委连发两规定划定干预司法活动"红线">>图片聚焦

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关键在于改变政治生态

时间:2015-04-01 13:25:00  作者:王敬波  新闻来源:新华网

评论投稿 打印 转发 复制链接  |  |  字号

   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中办、国办近日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祭起三大利器:记录、通报、追责。

  来自于外界的干预,尤其是党政机关主要领导的不当干预,一直是影响司法公正的不良因素,在行政诉讼中体现得尤为明显,更是造成实践中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的主要原因。

  中办、国办的上述文件规定的“记录、通报和追责制度”警示了领导干部,也将切断权力滥用的通道。对于领导干部来说,干预司法活动的记录一旦公开,即使没有被追究责任,也会对从政造成不利影响。因此,这一制度会对领导干部形成一定的威慑力,对于促进司法独立审判意义重大。

  但是我们必须警惕该项制度可能在实践中“一股风”、“走过场”。中办、国办文件的法律效力没有国家法律高,有些党政机关在执行国家法律时都大打折扣,可以想见,这样的制度很可能出现“雷声大雨点小”的情况。中央的政策经常遭遇地方梗阻,这项制度也不例外,而且其遭遇“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异化的可能性更大。

  要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首先,必须广而告之,在社会上广泛宣传这个制度,让广大领导干部了解、知晓干预司法可能造成的危害。另外,加强领导干部的法治教育,提高其法治意识。将法治状况纳入政绩考核中。领导干部干预司法不是一日形成的,因此,要彻底根除这种情况,也绝非一日之功,上述制度不是短期的,而需要常抓不懈。

  其次,必须扩大通报范围,提高向社会公开的程度。如果通报范围过窄,无法突破当地的小圈子,难以对领导干部形成威慑。地方法院应该把领导干部的干预记录向上级法院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可就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问题做全国的年度报告,向社会广为告知。

  最后,要让法官挺直腰杆依法办案,最根本的,必须改变政治生态。目前,在国家的政治生态中,相对于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仍然处于弱势地位。党政主要领导的一句“以大局为重”就可能让法院院长“心领神会”,将领导的“看法”凌驾于国法之上。要让司法机关对于领导干部的干预完全“脱敏”,必须营造有利于公正司法的良好的政治生态。(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王敬波)

[责任编辑:zywghp]
电子报
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 2025 JCRB.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