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段养旗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5年7月14日在新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为进一步提高新城区食品药品监管机关的执法主动性及能力,警示食品生产者提高职业自律性,规范其加工生产行为,确保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本次庭审组织新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及食品加工行业从业人员共计200余人一并旁听了此案。
新城区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5年3月以来,被告人段养旗在西安市新城区西五路经营“十九味福来包”包子铺,并从事包子的制作、销售。2015年3月17日,公安新城分局治安大队通知段养旗对店内的食品加工原料及食品添加剂进行排查,防止在包子中加工中添加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2015年4月16日,公安机关在对该店进行检查时,在店内操作间查获含有硫酸铝铵的食品添加剂“香甜泡打粉”(钻星牌)六包、成品包子103个,经鉴定,上述包子中含有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公告明令禁止的硫酸铝铵,铝残留量为226mg/kg。
鉴于本案中涉及到食品添加剂专业知识,为了加强庭审的释法说理效果,庭审中,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四十条之规定,食药监局工作人员作为专门知识人员出庭说明了食物中添加禁止性的添加剂及超范围、超标准添加添加剂可能对人体产生的损害。
经审判,新城法院以被告人段养旗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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