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份至8月份以来,西安市90后小伙林某先后在新城区某银行幸福中路支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以一张400元钱贩卖给自称叫“小卓”的男子,后这张银行卡被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利用,致使被害人义乌市陶某、河南省姜某、甘肃省兰州市张某等人被骗25万余元。
三位受害人均接到自称是某电商平台客服的电话,对方称其购买的商品有问题,商户要给消费者进行赔付,且商户委托了客服向受害人进行赔付,但需要先购买保险。受害人按照对方的提示操作,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给对方银行卡进行转账,而这张收到25万余元的银行卡正是林某400元钱出售的那张银行卡……
本案中,林某主观上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将其名下银行卡出售给他人,后该卡被用于电信诈骗犯罪。林某的行为达到了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的立案标准,具有社会危险性。
目前,犯罪嫌疑人林某已被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法条链接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既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不被“天上掉下的馅饼”砸晕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受害者;也要遵纪守法,莫被“来路不明的金钱”诱惑,沦为诈骗分子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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