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投稿 打印 转发 复制链接 小 | 中 | 大 字号
据查被告人张某、刘甲在明知售卖银行卡违法的情况下,于2020年8月、9月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卖给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其中张某获利50元,刘甲获利800元,却造成受害人刘乙、彭某、王某损失70余万元,情节严重。
新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中被告人张某、刘甲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旧将银行卡卖给他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该案当庭宣判,因二人认罪认罚,根据相关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最终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刘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庭审结束后,旁听大学生们纷纷表示庭审观摩活动让大家零距离接触庭审,接受了鲜活的法治教育,具有很强的警示意义,今后的生活工作中将以此为戒,更好的知法、敬法、遵法、守法。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服务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