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8月9日电2020年10月,郝某为了出售获利,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银行卡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先后将其办理的4张银行卡以每张50元出售给他人,后其中两张银行卡被用于诈骗活动,支付结算金额高达427万余元,其中390万元涉嫌犯罪。与郝某同样身陷囹圄的还有张某,他将自己名下6张银行卡以每张4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违法获利2400元,后又提供银行验证码供他人使用。经查,张某提供、出售的银行卡结算金额约160余万元,其中25万余元涉嫌犯罪。
本案中,郝某、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犯罪嫌疑人郝某、张某依法提起公诉。今年6月份,被告人郝某、张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
法 条 链 接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要管好自己的银行卡,如果你高价出售(出租)自己的银行卡给犯罪分子,他们会用于实施电信诈骗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而个人将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遭到法律严厉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