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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偷来的东西还收购,结果被抓了……

时间:2021-09-10 14:22:00  作者: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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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义网9月10日电今年42日凌晨,刘某接到了一通神秘电话,随后他全副武装、神秘兮兮地前往接头地点。全程和接头人没说几句话,只利索地将对方送来的苹果手机、平板电脑以及智能手表迅速揣在怀里,转身就走了。直至第二天中午,李某通过微信向对方转账2000元。

  经调查得知,刘某和该接头人长期存在不正当的收购关系,刘某曾不止一次地从接头人手中出低价收购智能手机等物品,以此变卖获利。经鉴定,上述三件物品共价值6400余元。

  本案中,刘某明知是对方犯罪所得,仍予收购,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近日,刘某被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条连接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举报犯罪行为是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知情不报”甚至“为虎作伥”,只会将自己也推向犯罪的深渊。不要认为没有亲身参与盗窃等犯罪行为,仅仅收购赃物就不违法,贪图便宜、收购赃物的行为对盗窃等源头犯罪起到了支持、鼓励作用,危害了社会管理秩序,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责任编辑:宗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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