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11月4日电近年来,流量明星涉嫌签订“阴阳合同”拆分收入获取“天价片酬”、偷逃税等问题引爆舆论,不少人认为明星动不动上千万甚至上亿的税款离自己相距甚远,殊不知偷税漏税的案件离自己会很近……依据一封实名举报信件,我院近日移送起诉了一起采取隐瞒手段不申报纳税偷逃税款长达近十年的案件.
案情回顾:案件源于一场民事纠纷。2011年4月,原告西安某钢材公司与被告华北某建设公司所属某广场项目签订了钢材供货合同,然后被告在支付了部分货款后便不再支付剩余货款,原告遂于2013年起诉被告。后西安中院判决要求被告华北某建设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所欠款项,并支付相应违约金。被告与原告达成协议按期履约。
2015年,上述被告华北某建设公司的一封举报信又打破了平静。公司在举报信中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及营业税、所得税法有关法律规定,我方多次要求西安某钢材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滞纳金、违约金营业发票,对方均以多种理由拒绝提供相应税种完税凭证。该公司要求相关部门予以稽查查证,追缴西安某钢材公司应纳增值税税额、税务滞纳金并依法追究该公司法人相关法律责任。
接到举报后,西安市国税局对该举报内容进行了查证,并于2017年由西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立案侦查。
经查明:2011年4月至10月,西安市某钢材物资有限公司向华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某项目供应钢材,经税务机关认定钢材款加税合计共22311978元,其销售收入19070067元,应交增值税3241911元,截止案发,该公司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该公司逃避缴纳税款五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其法人黄某某的行为已涉嫌逃税罪。目前该案已经由新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检察官提醒:企业负有依法纳税申报的义务,如果不按期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企业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追缴税款、滞纳金并作出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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