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4月13日电案情回顾:2016年夏天,犯罪嫌疑人张某、罗某在租赁的一块苗圃地里施工时发现了一块石碑,两人将石碑挖出后,仔细端详了一番,认定此石碑可能是文物,于是张某将石碑藏于苗圃内。
两年后的一天,张某和罗某商议后,决定为石碑找个“买主”。几个月后,这块石碑以“22万元”的价格被售出。文物卖出后,犯罪嫌疑人张某、罗某分别获利19万元、3万余元。
经陕西省文物鉴定研究中心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该石碑为“魏故仓州刺史挚君碑”,是国家一级文物。
新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张某、罗某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涉嫌倒卖文物罪。目前相关人员已被我院批准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检察官普法:【倒卖文物罪】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看完这一条那我们应该都知道了,发现文物的处理方法,那就是文物承载着文明与文化,维系着民族精神与时代价值,理应依法受到保护。新城检察对涉及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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