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5月18日电2021年6月,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经人介绍与金某某、马某某等人认识。三人一拍即合,在明知自身均无许可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出资12余万元自福建某“笑气”生产厂家购买“笑气”400余罐。到货后,周某某又组织高某、王某某、张某、杨某等人在西安市内分工开展“笑气”的储存、分装、运输、联系线下售卖、送货等工作。此外,还将剩余的200余罐“笑气”运往辽宁沈阳进行销售。截止案发,其在西安市内“销售”所得为7万元,在沈阳市“销售”所得为8万元。
得知该案件线索后,新城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指派员额检察官提前介入,通过召开联席会,围绕侦查方向、证据固定、身份认定等方面引导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准确定性。
新城检察院认为,嫌疑人金某某、马某某、周某某等八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无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许可证情况下,在本市及沈阳市非法贩卖“笑气”,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该案已移送新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检察官普法
【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笑气”到底是什么?它的危害有哪些?新检君来给大家继续普法啦。
笑气,学名一氧化二氮(Nitrous Oxide),无色有甜味气体,曾在医院作为麻醉剂使用。当前,我国没有将“笑气”列入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管制目录,而是将其作为普通化学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要求销售“笑气”的单位必须依法办理危险品许可手续。但是,没有将“笑气”列入毒品目录,并不意味着它的危害性不大。实际上,“笑气”虽然不是毒品,但跟毒品一样具有很强的成瘾性,大量吸入后会对人体产生“致幻”、“神志错乱”、“谵妄”、“智力、视听功能障碍”、“肌肉收缩能力降低”等一系列副作用。
本案中,金某某、马某某、周某某等人在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甚至明知部分客户购买“笑气”是用于吸食,仍然大量出售,这不仅是对自己的不负责,更是对他人的不负责。对于他们的这种行为,必须要发挥刑法的惩戒、引导作用,依法严厉予以打击。
看完上边这些,那我们应该都知道了见到非法出售“笑气”应该怎么办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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