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上上发言:
谢谢人民大学法学院的邀请,我讲这么几点。第一,这个民法总则的胜利通过,确实意义重大,因为民法总则是我们民商法的一个最基础的规定。它是我们司法精神的一种彰显,而且是我们司法的一个一般规则的一个规定,所以我觉得这个对我们以后的法治社会建设,从事法律研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第二点我讲从民法总则这个内容来看,我觉得特别具有中国元素,因为我们这个民法是中国的民法,不是其他国家的民法,所以紧紧抓住中国这两个字特别有价值,能够反映出中国的社会精神的一些特点,比如说像法人的概念,独立承担责任,我们从1986年民法通则继承下来,有些国家没有独立承担基本特点,但是我们是一个构成要素,我觉得特别有意思。
第三社会公共意义,我觉得也是我们有一个很有特点的一个规定,像在民法总则132条,讲到权利行使的时候,不得滥用,不得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做了一个很好的界定。
第四我觉得它彰显出民法的一个权利法的特点,特别适合中国的情况,比如说像民法总则的第三条,依法保护权利。那么在目前的中国现状之下,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我觉得这个从内容来看,是非常精彩的一个民法总则。
第五,我觉得从这个形式上看,也是非常好的,它通俗易懂,因为我们讲这个民法,老百姓的法,老百姓都能看的懂,特别有价值。刚才像刘教授提到的,民主权利的独立规定,我觉得也特别有价值,所以我们也很期待以后的人格权法,能够单独成编,或者说刚才郭老师讲的单行法,不管怎么说,确实人格权日益重要,我们中国需要面对的一个重大问题,我就讲这几点,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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