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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好故事】面对失去女儿的肇事者,检察官该怎么办?

时间:2017-09-20 18:10:00  作者:王庆永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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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8月31日下午,在临下班之际,案管给我分了一个交通肇事的案件。本着自己的习惯,我看了一眼起诉意见书,可就是这多看了这一眼让我停不下来,很想知道到底发生了什么事。

  同事们一个个下班离开,而我毫不犹豫留下来,认真翻看了整个卷宗材料,也理清了整个案件的经过:

  犯罪嫌疑人叫郭某,是凤阳县二中的一名数学老师,老家是在六安市境内,暑假得闲,就带着家人回老家探亲。7月9日下午,郭某开车带着家属和两个女儿(小女儿郭某可5个月大)从六安老家返回凤阳县。因为对路况不熟,郭某在应该变道的时候没有及时变道,且过后又强行减速变道,导致后面货车躲避不及,直接撞到了郭某的轿车尾部,造成郭某的小女儿受伤。虽然及时被送往淮南市东方医院救治,但是因受伤严重,当日救治无效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郭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货车司机罗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看完卷宗材料,我自己心里很不是滋味,不断在嘴里嘀咕,为这个素未谋面的婴儿感到惋惜。同时也在思考,这个案件应该怎么处理。

  从法律上来说,郭某驾驶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又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依法是构成交通肇事罪。从情理上来说,郭某是婴儿的父亲,本应视其为掌上明珠,自己已经因为这件事后悔不已,此时还追究其刑事责任,是否还有必要?对于这个两个问题,我陷入了深深的思考之中。

  第二天我电话联系到郭某,通知他到检察院接受讯问。电话里,他说因为刚开学,有很多教学任务,需要安排调整一下,就和我约在他没课的时候过来。

  通过和郭某的交谈,得知他确实一直在懊悔、自责。自己一个人在这个暑假过得阴暗昏沉、度日如年。他上一年带的是高三,高考成绩也不错,这个暑假本来是最为轻松的,可没想到厄运却降临。现实对他的打击已经足够大,大到他如今根本没办法把心思放到教学上。

  作为一名员额检察官,手中握有公诉权,习惯了控诉罪行,但这一次我却动了恻隐之心。虽然法条是冰冷的,但执行者却要赋予它应有的温度。在书写审查报告时我这样写到:“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事故,致其女儿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考虑到郭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具有双重身份,在事故发生后极力挽救生命,并配合交警部门调查,其近亲属书面表示谅解、请求本院从轻处理。鉴于以上情节,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对郭某确无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免除处罚更符合法理精神。”后来,我将这个特殊的案件汇报给院领导,表达了对这个案件处理的想法,建议作出相对不起诉,这个想法也得到了领导的支持。2017年9月14日,经过检委会讨论决定,依法对郭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9月15日,谢家集区检察院依法对该案的不起诉进行了公开宣布,通知了郭某及其家人以及交警部门的负责人到场,郭某及其家人用很长的话语表达了对检察机关的谢意。交警人员当场也表示“这也是我们最想看到的处理方式”。作为检察官的我,也坚信这是本案最好的处理方式。

  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是成文的道德。虽然法条是冰冷的,由简单的词、句组成,但是怎样在每个案件中灵活运用,体现出法律该有的温度,那要看每一个执法者如何赋予。

  (作者单位: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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